一、顧客申請開戶時,請攜帶欲留存之印章並親自(含負責人)辦理,
除請提示下列證明文件正本外,另請提供第二證明文件正本:
自然人:身分證、護照(外國人請另提供統一證號)。
機關:公函暨負責人身分證。
團體: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暨負責人身分證。
行號:應持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等)
暨負責人身分證。
公司:應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暨負責人身分證。
二、第二證明文件(擇一徵提):
個人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等可資證明文件。
非個人戶:如董事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繳稅證明…等可
資證明文件。
三、自然人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留存影像檔案。
四、自然人開戶,應以本名辦理。
(一)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1、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或已婚之未成年人均可開戶。
2、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同意,或由父母任一方
單獨持他方同意書代理開戶。
3、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開戶,請由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共同代
為辦理。
(二)支票存款:
1、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或已婚之未成年人。
2、外國人開戶應在台設有住所,並須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3、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受理申請開戶。
4、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者,不受理申請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