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休金優惠存款:
- 存款對象: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退休之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政務官、警察及各機關納入預算之雇員,憑退休(職)金證書、退休函、(公保養老給付通知單)及支票辦理。
- 限存金額:經核定之一次退休金(含1/2, 1/3, 1/4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 及公保殘廢(含半殘廢)給付(退撫新制實施後成殘者, 不得儲存)。
- 存款利率:本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折合月息為千分之十五。假如本金有 100萬元, 每月利息為 15,000元。
- 存款方式:採存本取息方式按月支領利息, 以存單儲存者可申請將利息按月自動轉存活儲(含綜合存款)或零存整付存款。
- 期限:分一年、二年期二種,存戶於到期日須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存單至原存行辦理轉期續存手續。存款人因故無法親自來行辦理時,得以委託方式辦理(不含大陸地區),委託方式:存款人旅居國外者,請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親簽之授權書(限簽發日起算三個月內)委託國內親友代辦,並提供存戶個人戶籍謄本(最近一個月內)乙份,國內戶籍若已被除籍及未提供戶籍謄本者,依照稅法規定一律扣除20%之利息所得稅 ;存款人在臺者,除提供親簽之委託書(限簽發日起算一個月內)外亦請提供戶籍謄本(最近一個月內)乙份。受託人請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存款人原留印鑑、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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