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聯行間匯款業務:
(一)入戶匯款:
由匯款行(本行各總分支機構)利用本行電腦連線作業直接將款項
撥入收款人帳戶,或利用電話通知付款行,將款項撥入收款人帳戶
。此項匯款收款人必須 是設於本行總分支機構之存款戶或貸款戶。
(此項匯款金額不限,每筆匯款金 額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者
以轉帳方式匯款收手續費30元,每超過一百 萬元加收十元,超過一
千萬元者仍以一千萬元計算匯費。以現金方式 匯款收手續費100元,
每超過一百萬元加收五十元)
(二)票匯:
由匯款行簽發「匯款支票」交匯款人逕寄收款人,由持票人前往付
款行領款或 存入本行及他行帳戶,該支票亦得以匯款人本身為收款
人。(此項匯款金額不 限,每筆匯款以轉帳方式匯款收手續費30元
,以現金方式匯款收手續費100 元)
二、跨行匯款:
由匯款行(本行各總分支機構)利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匯
兌系統將款 項匯入收款人設在金融同業帳戶,匯款金額每筆以新臺
幣5,000萬元為限。收款之金融同業必須是參加上述國內匯兌系統之
總分支機構。( 此項匯款每筆匯 款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者以轉帳方式
匯款收費30元,每超過一百萬元加收十元,以現金方式匯款收手
續費100元,每超過一百萬元加收五十元)
三、代收票據業務:
(一)受理各種票據﹝含本埠、外埠,即期、遠期﹞代收,本行將
於票據款項收妥後,自動存入託收人之帳戶內。
(二)代收外埠付款之票據其手續費計收標準:
1 .偏遠地區每張收費50元。
2 .電告每張收費30元。
(三)遠期票據(期票)託收及撤票其手續費計收標準:
1 .期票託收每張收取5元(外埠即期票據免收)。
2 .期票撤票每張收取50元(申請存入帳號變更,原帳戶內期票之
移轉視同撤票)。
四、本行經辦單位:
本行總行營業部、公庫部、及各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