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開戶資格:
(一)本國自然人。
(二)外國自然人。
(三)本國法人、行號、機關團體及外國法人。
二、 外匯存款種類及特性:
(一)外匯活期存款:憑存摺存款或取款;存款時,填具
存款申請書,取款時,填具取款申
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外匯定期存款:由銀行掣給存單,到期時領取本息,存期在一
個月以上者,得約定按月領息。
外匯綜合存款:本存款係將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與外
匯短期擔保放款綜合於同一帳戶內,具有隨時
存取與質押借款之便利,尙可經由網路銀行辦
理存提款作業。
三、 存款幣別及最低開戶(起息)金額:
|
存款幣別 |
外匯活期存款 |
外匯定期存款(開戶最低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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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最低金額及起息金額) |
七天期以上期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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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金 |
100 |
1,000 |
|
港 幣 |
1,000 |
10,000 |
|
英 鎊 |
100 |
1,000 |
|
澳 幣 |
100 |
1,000 |
|
加拿大幣 |
100 |
1,000 |
|
新加坡幣 |
100 |
1,000 |
|
瑞士法郎 |
100 |
1,000 |
|
日 圓 |
15,000 |
150,000 |
|
南 非 幣 |
1,000 |
10,000 |
|
瑞 典 幣 |
1,000 |
10,000 |
|
紐西蘭幣 |
100 |
1,000 |
|
歐 元 |
100 |
1,000 |
四、 開戶手續:請本人(含負責人)攜帶印鑑,除提示下列證明文
件正本外,另請提供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一)本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
(二)外國自然人:居留證或護照,另請提供統一證號(開立外匯綜
合存款戶時,應憑居留證及護照)。
(三)本國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設立登記表、最近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負責人身分證。
(四)本國公司以外之法人: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核准成立或備案
之文件或設立許可證及負責人身分證。
(五)本國行號: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
負責人身分證。
(六)本國機關團體:憑正式公函及負責人身分證。
(七)外國法人: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出具在臺代表人或代
理人之授權書及各地區稅捐稽征機關所核發之扣
繳統一編號。
存戶辦理開戶,應以登記名稱或本名為戶名。
自然人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依主管機關規定應留存影像
檔案於本行。
自然人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申請開戶:
1、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同意,
或由父母任一方單獨持他方同意書代理開戶。
2、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開戶,請由法定代理人
(父及母)共同代為辦理。
五、 存款方式:申請人得憑其本人為受款人之匯入匯款、出口押
匯款、本行認可之外國票據、已進帳之出口託收或光票託收
款、外幣現鈔、以新台幣結購之外匯或其他經本行承作業務
所衍生之外匯款項申請開戶儲存。
六、 自動轉存:1、外匯定期存款可事先約定於存款到
期時,依原存款金額或本利和金額,
按原存款期間,以轉期日之本行牌
告利率自動轉期續存。
2、外匯綜合存款存戶得申請在活期存
款餘額達各幣別定期存款最低開戶
金額時,轉存為定期存款;或申請
將定期性存款於到期時依原存款金
額或本利和金額,按原存款期間,
以轉期日之本行牌告利率自動轉期
續存。
3、指定到期日之外匯定期存款不適用之。
七、 質借辦法:1、外匯定期存款在存款未到期前,如
存戶急需用款,可憑存單向本行辦
理質借,其金額不得超過存單面額
之九成。
2、外匯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存戶得在原定期
存款相同幣別之九成範圍或不同幣別之八成範圍內
辦理質借。
3、自然人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申請質
借:其申請人與四、開戶手續所述
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