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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同一借款人訂借三之(三)、(五)及四之(三),合併額度不得超過150萬元,訂借三之(四)及四之(二)合併額度不得超過200萬元。 2、借款人每月攤還本息不得超過其薪資三分之一或最近一年在該服務機構年所得月平均收入之三分之一。 3、借款人每月攤還本息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月平均收入之三分之一。 4、本表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5、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高價位及投資型房貸案件適用利率另行議定)。 6、總費用年百分率係以最高金額及年限試算之。 7、作業成本含: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及預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