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
(一) 開戶對象
1.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包括在內。
2. 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
(二) 外匯存款種類
1.外匯活期存款
2.外匯綜合存款
3.外匯支票存款
4.外匯定期存款:七天期、十四天期、二十一天期、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
九個月、一年期及指定到期日等九種。
(三) 臺灣銀行外匯存款開戶最低金額及起息金額一覽表
100.12.16生效
| 存款幣別 |
外匯活期存款 |
外匯定期存款(開戶最低金額) |
| (開戶最低金額及起息金額) |
七天期以上期別 |
| 美金 |
100 |
1,000 |
| 港幣 |
1,000 |
10,000 |
| 英鎊 |
100 |
1,000 |
| 澳幣 |
100 |
1,000 |
| 加拿大幣 |
100 |
1,000 |
| 新加坡幣 |
100 |
1,000 |
| 瑞士法郎 |
100 |
1,000 |
| 日圓 |
15,000 |
150,000 |
| 南非幣 |
1,000 |
10,000 |
| 瑞典幣 |
1,000 |
10,000 |
| 紐西蘭幣 |
100 |
1,000 |
| 歐元 |
100 |
1,000 |
| 人民幣 |
600 |
6,000 |
(四)開戶證件
1.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由負責人親自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一)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證明文件。倘文件已逾時效,需增提
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或其他得以證明該法人
尚有效存續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董事會或相當機構會議所作有關辦理開戶決議之會議紀錄或授權書。
(四)組織章程。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營業處所之聲明書。
(七)其他本行認證需要之文件。
2.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由本人親自檢具下列資料辦理。
(一)外國護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聲明書。
(三)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五) 存款方式
申請人得憑其本人為受款人之匯入匯款、出口押匯款、本行買入之外幣
票據、已進帳之出口託收或光票託收款、或其他經本行承作業務所衍生
之外匯款項等均可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開戶存儲。
(五) 自動轉存及質借
定期存款(不含指定到期日)存戶得申請自動轉期,並可在本行辦理質借。
二、放款
(一) 對象:經本行內部核有相關國家風險額度之中華民國境外法人。
(二) 性質:短期、中期或長期放款。
(三) 種類:(1)週轉金貸款 (2)設備資金貸款(3)計劃型貸款(4)保證(5)其他。
(四) 利率:按SIBOR、 LIBOR、 TIBOR‧‧‧等加碼若干為年息計算。
(五) 償還辦法:由本行與借款人議訂。
三、外匯
(一)辦理境外客戶匯兌,包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二)簽發境外客戶信用狀及辦理境外客戶信用狀通知。
(三)辦理境外客戶進、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四)辦理境外客戶進、出口託收業務。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外幣組合式商品、美元對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