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銀行發行
有關各種舊版新臺幣券、幣停用日期如下:
- 票面載明「臺灣銀行」之各類舊版新臺幣鈔券,除新臺幣發行五十週年紀念性伍拾圓塑膠鈔券外,已於民國91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
- 民國68年以前發行之伍圓硬幣、壹圓硬幣(除慶祝總統 蔣公八秩華誕及響應聯合國糧農組織糧食增產運動紀念幣外)、伍角硬輔幣民國38年版銀幣、43年版合金幣、62 年以前各年版黃銅幣)已於民國71年12月8日起停止流通。
- 民國81及82年製版之伍拾圓鎳黃銅梅花幣已於民國91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民國85至90年製版之伍拾圓雙色幣亦於民國93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
上開舊版新臺幣仍可持向本行國內各營業單位兌換目前流通之等值新臺幣。
|
破損新臺幣鈔券兌換事宜 |
|
|
-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全額收兌。
- 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全額收兌。
-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三以下者,照半額收兌。
- 紙幣餘留部分不及二分之一者,不予收兌。
- 遭火災焚燬鈔券,經調查局鑑定後,憑其證明核兌之。
- 紙幣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者,不予收兌。
- 紙幣有故意損壞嫌疑者,不予收兌。
- 紙幣拼湊成張不能吻合者,不予收兌。
|
偽造及行使偽造新臺幣罪
1、偽造新臺幣者,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使偽造新臺幣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依刑法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3、收受後方知偽造之新臺幣,而仍使用者,依刑法規定處五百元罰金。
4、偽造之新臺幣,依刑法規定沒收之。金融同業發現偽造之新臺幣,應依「金
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作業要點」,截留後送央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