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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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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保險


一、開辦日期

民國54年8月。

二、保險性質

自願性保險。

三、保險對象

民國74年7月1日前已參加本保險目前仍在保者。

四、保險項目

  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

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五、保險俸給

固定以被保險人退休時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俸給為準。

六、保險費率

8%。

七、保險費

  1. 以被險人保險俸給8%之費率核計。
  2. 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30年免繳自付部分保險費。
  3. 領有殘障手冊被保險人依殘障等級減免自付部分保險費。其標準如下:

     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2。
     輕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4。

八、保險費分擔比率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100%


保險項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給付金額,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給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一、殘廢給付

殘障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88年5月31日起至89年1月27日止,被保險人如已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仍得於確定成殘之日起5年內,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請領殘廢給付。又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身心障礙等級及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者,得依從優原則擇一請領殘廢給付。)

  1.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6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8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8個月。
  2.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0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5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6個月。

二、養老給付

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 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
  2. 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四、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 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
  2. 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
    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