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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係依據何法規訂定?
A1.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3條規定,殘廢給付分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3個等級,其標準由主管機關銓敘部訂定。
提示: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之鑑定,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並非依「身心障礙者殘障手冊」或「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辦理。
Q2.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有無專用書表?
A2. 有。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各欄應據實詳填。一般診斷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證明書均不適用。
Q3. 那些醫院可以出具殘廢證明書?
A3. 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方得出具殘廢證明書。非屬地區醫院之醫療院所(含診所及衛生所)及非主治之醫院請勿出具殘廢證明書。
Q4. 如何開立精神障礙殘廢證明書?
A4. 有關精神障礙及智能減退程度之殘廢證明書,須由精神專科醫師鑑定後出具。
Q5.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未表列之項目者,可否出具證明書?
A5.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殘廢項目者,經確實鑑定後可出具證明書。如該標準表未表列之項目,非屬給付範圍,請勿出具證明書。
Q6. 確定成殘廢日期如何界定?
A6.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致成殘廢,經醫治終止後,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其符合殘廢標準時,始得鑑定為永久殘廢,其確定成殘日期審定如下:
● 手術切除器官,存活1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 醫療或手術後,仍需施行復健治療者,須以復健治療期滿6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其他需經治療觀察始能確定成殘廢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6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 殘廢標準已明訂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Q7 應如何填具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A7.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內容,包括首頁及內頁兩部分。
●首頁(分正反兩面):
●●正面
各欄均須詳填,尤以「經鑑定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確定成殘日期」兩欄為殘情證明之主要依據,請務必填寫。其餘各欄若無資料可資記載,請加蓋「空白」戳記或註記;如有說明之事項,請於該說明之末端加蓋「以下空白」戳記或註記,以免他人誤填,致生困擾。
●●反面
提供填寫殘廢證明書時之參考說明,填表前請先參閱。
●內頁(P3~P11均屬之,分列左、右兩欄):
●●左欄:
係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殘等及項目,供鑑定殘廢時之依據,請勿在此處勾選或註記,未在表列內容之項目,則請勿出具殘廢證明書。
●●右欄:
係就患者症狀對照左欄各項鑑定實際狀況勾選,其勾選或註記內容須完全符合殘廢標準及相關規定者,始得採認。若僅符合其中1項或部分條件,如規定須符合4個條件時,但僅有1個或未及4個,則表示不符成殘規定,請勿出具證明書。勾選之項目或加註文字說明處,均請逐一加蓋出證醫師章。又此項勾選或註記項目,必要時,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得依據公保法規定加以調查、複驗或鑑定。
Q8.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殘廢證明書,何時修正施行?
A8.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係於91年9月2日修正,同月4日施行。至於修訂之殘廢證明書係於95年9月起印製使用(印製日期請見首頁右下角)。為利於殘廢給付之審核,請使用正確版本之殘廢證明書。
Q9. 承上題,舊格式(91年9月4日以前印製者)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可否繼續使用?
A9. 由於公保殘廢給付之請領為5年,因此,時效自確定成殘日期起算5年內均可請領。若被保險人在91年9月4日修正規定以前確定成殘者,仍請使用當時適用(印製日期請見首頁右下角)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填寫。
Q10. 殘廢證明書內所謂「疾病或意外傷害名稱」以及「初診日期」,所指為何?
A10. ●本殘廢證明書所稱「疾病或意外傷害」,係指造成其殘廢之傷病名稱。
舉例:「聽障」之原因,如係因中耳炎引起,則請填入「中耳炎」,又例如肢體殘缺之原因,係因車禍引起則請填入「車禍」。
●所稱「初診日期」,係指上述傷病之初診日期,而非指在 貴醫院初次病歷之就診日期。
Q11. 鑑定殘廢情形及出具殘廢證明書時,其他應特別注意事項?
A11. ●精神障礙及智能減退程度,須由精神專科醫師鑑定之。
●如經x光檢查者,應另附x光片及其報告。
●容顏損壞需附正面之照片(5吋 x 7吋)。
●關節機能殘廢者,須接受手術或適當治療後,經過1年以上仍無法改善而符合殘廢標準者,始可認定。
●語言機能障礙者,請附語言評估表參考。
●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期滿1個月外,被保險人於死亡前1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則請勿出具證明書。
●其他須待檢驗檢查或驗證者,請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各項規定及「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