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契約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各適用機關以每個月訂講一次,每次訂購金額至少達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惟每次訂購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或以上者不在此限。如訂購金額低於新台幣五千元者,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核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