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96006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機關97年度印表機、掃瞄器、不斷電系統、交換器及路由器網路設備、無線網路設備、資訊安全暨加值網路設備及鍵盤、影像、滑鼠(KVM)電腦切換器(以下簡稱電腦週邊設備用品)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茲依據行政院96年8月2日院臺工字第0960034472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亦稱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電腦週邊設備用品,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 採購標的:
第一組:印表機(共74項,第14、21、35、38、53、56、66及68項廢標)
第二組:掃瞄器(共23項,第9項廢標)
第三組:不斷電系統(共18項)
第四組:交換器及路由器網路設備(共77項,第73及74項廢標)
第五組:無線網路設備(共37項,第5及6項廢標)
第六組:資訊安全暨加值網路設備(共73項,第39項廢標)
第七組:鍵盤、影像、滑鼠(KVM)電腦切換器(共8項,第6及8項廢標)
註:本案允許廠商提供依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產品。
二、契約期間:
本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自97年3月7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逕行(以公告方式)通知立約商延長效期至多2個月。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適用機關若減少或未予訂購時,立約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適用機關若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
三、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組別或項次多寡,履約保證金採固定金額,全區立約商應繳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單區(最多限報3區,每區均須繳交履約保證金)立約商應繳金額,各區均為新台幣4萬元,即得標1區新台幣4萬元,得標2區新台幣8萬元,得標3區新台幣12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14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惟應將繳交憑證傳真予臺灣銀行採購部。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236-031-001531,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960060案履約保證金。
投標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02-2314-9701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附件一~一及附件一~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三,「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一~四。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一~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一~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一~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twBBB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第四組~第六組應至101年6月30日,其餘第一組~第三組及第七組應至99年6月30日。若訂單履約期間超過97年12月31日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4個月。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各組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保固保證金於保固1年期滿後退還三分之一,其餘俟3年保固期滿後退還,惟投報組別保固期限均為1年者,立約商於保固期滿後得申請退還其全額保固保證金。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各組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四、訂購方式:
(一)適用機關依其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網址:http://sucon.pcc.gov.tw),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GCA憑證,若尚未申辦GCA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可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訂購單格式如附件二)或逕向立約商訂購,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二)如適用機關或其他機關逕向立約商訂購,立約商應將訂購項目、數量及金額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請參閱本契約條款第八、(一)條罰則規定。)
(三)機關大量訂購之優惠條件及採購金額上限:
1.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電腦周邊設備用品總金額達新台幣150萬元,或單一品項訂購數量達50台且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得由訂購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交貨日期、地點或其他優惠條件,如價格折扣或產品升級或免費提供教育訓練(場地由訂購機關提供)或其他服務等。
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電腦周邊設備用品總金額未達新台幣150萬元,或單一品項訂購數量未達50台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2.機關一次訂購金額達新台幣5,000萬元者,則不得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自行辦理採購。
3.若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訂購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未採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則另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
(四)本契約採分區訂購、交貨,共分下列22區:
單區:1.基隆市 2.台北縣 3.台北市 4.桃園縣 5.新竹縣(市) 6.苗栗縣 7.台中縣(市) 8.彰化縣 9.雲林縣 10.南投縣 11.嘉義縣(市) 12.台南縣(市) 13.高雄縣 14.高雄市 15.屏東縣 16.宜蘭縣 17花蓮縣 18.台東縣 19.澎湖縣 20.金門縣 21.連江縣
全區:以上全國各縣市(含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機關僅得在其所在縣市地區內或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立約商亦僅能於其決標區域內接單交貨,不得跨區訂購、交貨。
(五)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5,000元。如訂購金額低於新台幣5,000元者,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另議。
單一訂單未達上述最低訂購金額者,適用機關得不利用本契約採購;立約商得不接受訂購。
五、交貨地點:依訂購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安裝,交貨地點即為驗收地點並以一處為限;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設備運送費用。外島地區(金門、馬祖、澎湖、蘭嶼及綠島)交貨,不論立約商所在地為何,由台灣本島港口/機場至外島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六、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即該系統之下訂日期)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單一機關各組一次訂購數量50台(含)以下為25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35日曆天內),各組訂購數量逾50台為35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45日曆天內),惟訂購數量10台(含)以下者,訂購機關如與立約商另有議定較短之交貨期限者,從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起算逾期罰款,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電腦週邊設備用品組別及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並安裝至系統程式可使用狀態。
如訂購機關有其他應用程式需另行安裝,則訂購機關需針對個別應用程式出具合法安裝證明,證明立約商可合法進行安裝;應用程式設定方法由訂購機關逕行提供立約商,安裝費用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先行議定。
註:上述安裝不包含第三組各項標的之配電工程(含施工佈線、支架及線材等)及第四~六組各項標的之網路工程(含施工佈線、支架及線材等)。
(二)立約商供應之電腦週邊設備用品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四)立約商於送貨時應派人負責在場點交,並將貨送達及安裝、測試完成,如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其安裝測試完成之日即為交貨日。
(五)訂購機關於所訂購之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安裝、測試完成後即辦理驗收,若訂購機關無法配合辦理時,仍應在10日內或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日期會同立約商辦理驗收。如立約商未到場,機關得逕行辦理驗收,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若立約商如期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至可使用狀態,因訂購機關延至交貨期限後辦理驗收,則不計逾期交貨罰款。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附件三~一及三~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六)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會同商定限期修改或更換完妥,並報請複驗,倘因此而超過交貨期限,仍以逾期交貨計罰,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七)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八)交貨驗收時,立約商須附下列證明文件:
1.第一、二、三組(不含第一組第57~60及72~74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明書」(後者應併附該批次產品之「輸入商品合格證書」或「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影本,以上文件須載明型號。
如第一、二組交貨之機型為具傳真功能之複合機,上述文件得以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影本(須載明型號)代之。
2.貨品須為2007年10月1日(含)以後製造之新品,交貨時須檢附原廠出廠證明,並隨同產品提供中文維修操作手冊,若為進口貨,則須另檢附海關進口報單或海關進口證明。
3.交貨驗收時須檢附保固保證書,第四組~第六組保固期至少3年,其餘第一組~第三組及第七組至少1年。
4.立約商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交貨時隨產品檢附該證明文件影本。
(九)訂購機關辦理驗收,若對立約商所交貨品之品質或功能有疑慮時,得要求立約商提出製造廠出具之檢驗報告,以確認交貨產品之品質或功能符合契約規範,或洽具公信力之檢驗機構依契約規範就疑慮部分辦理檢驗,並以其檢驗結果為準,如檢驗合格,所需檢驗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若檢驗不合格,則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七、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電腦週邊設備用品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4捨5入),訂購機關如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必須事先申請GCA憑證,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手續費(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公告,目前費率為0.93~0.72%)及銀行之匯費後,於5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上述電子支付系統,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若機關尚未申請GCA憑證,則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購機關於20日內逕行支付。另立約商於決標後可提供其銀行帳號,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列於契約內供機關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二)立約商應定期(每年1, 4, 7, 10月10日前)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送上季訂購報告及契約效期屆滿後10日內提送最後1期訂購報告,臺灣銀行採購部經審核無誤者,即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10日內,按訂購機關實際所訂購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總價,憑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統一發票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交1.2%金額之作業服務費。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八、罰則:
(一)立約商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電腦週邊設備用品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或適用機關或其他機關利用本契約逕向立約商訂購後,立約商未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三、(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逾期交貨按未交貨部份從價計罰,每日按該未交貨數量之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二(0.2%)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及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訂購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在驗收前補齊,且影響機關驗收及設備之使用,得視同逾期交貨,並按該項設備契約金額計罰,每日按千分之二(0.2%)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10日後,改訂購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自立約商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立約商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30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10批(含)以上,且金額已逾訂購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02, 103條規定辦理。
(五)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或以傳真逕向立約商訂購,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經訂購機關或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結果與事實不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六)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101~103條相關規定辦理。
(七)立約商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事證始予受理。
(八)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三、(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九)立約商如有積欠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10日內(或通知之期限內)補足之,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三、(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辦理。
(十)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10日內(或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十一)立約商如未依契約規定補足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辦理。
(十二)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九、保固:
(一)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各組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二)立約商所交之電腦週邊設備用品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提供第四組交換器及路由器網路設備、第五組無線網路設備、第六組資訊安全暨加值網路設備3年之到府人工及零件保固服務,其餘各組1年之到府人工及零件保固服務,在保固期限內,如非使用不當而發生損壞或故障等情事者,立約商必須無條件負責換修。
(三)立約商應提供維修之基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例假日不在此限。
(四)當第一至三組及第七組電腦週邊設備用品發生故障時,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後16個工作小時內,將該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新品。每延遲8工作小時,計罰新台幣2,000元,不足8工作小時以8工作小時計,該項罰款得由立約商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繳。第四~六組之網路設備用品發生故障時,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後8個工作小時內,將該該網路設備用品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網路設備用品之新品。每延遲4工作小時,計罰新台幣5,000元,不足4工作小時以4工作小時計,該項罰款得由立約商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繳。
(五)如立約商對於訂購機關通知第一至三組及第七組電腦週邊設備用品故障維修於16工作小時不派員換修,或自接獲通知日起超過40工作小時未能將故障之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新品,訂購機關得另行招商修換,並由立約商負擔費用或自保固保證金扣繳。如立約商對於訂購機關通知第四~六組之網路設備用品故障維修於8工作小時不派員換修,或自接獲通知日起超過24工作小時未能將故障之網路設備用品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網路設備用品之新品,訂購機關得另行招商修換,並由立約商負擔費用或自保固保證金扣繳。
(六)立約商為檢修之必要,得暫以功能不低於故障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替代設備提供訂購機關代用,於此情形,該電腦週邊設備用品視為已回復正常運作。惟立約商仍應於40工作小時內將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新品。
十、立約商已依約交貨,適用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適用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一、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二、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三、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如高於市場上該廠牌相同型號產品之價格,立約商應針對該契約產品比照促銷或減讓活動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該項契約。
十四、立約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不含本契約第四、(三)條之規定)供應各項電腦週邊設備用品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與立約商協議變更本契約。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
十五、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及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暨各所屬機關(構)、學校。適用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不得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訂購。(鄉、鎮、市公所不在禁止之列)
十七、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及臺灣銀行之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系統,得提供本案各項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電子型錄檔案,其檔案格式需為jpg或pdf檔案型式,且各商品項次之型錄檔案大小應於5.0MB(含)以內,另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http://sucon.pcc.gov.tw)首頁之「資料下載區-電子型錄檔案上傳格式」下載相關檔案格式並依相關說明填寫,以利上傳該系統,供適用機關上網瀏覽產品之規格、特性、外形、大小、顏色等,方便其下單訂購。另上述立約商提供之電子型錄檔案產品內容,應與投標內容相符,若兩者有出入,以書面資料為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立約商應辦理事項如附件四。
十八、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30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武昌街1段45號。電話: (02)2383-7942或(02)2383-7983。
2.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 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九、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若訂購機關可免貨物稅,則免貨物稅手續由該訂購機關出具公文,立約商負責辦理。訂購機關逕自共同供應契約價格扣除貨物稅訂購。
(三)電腦週邊設備用品送交訂購機關並完成安裝測試後,應即辦理操作及簡易保養訓練。
(四)依據94年1月5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18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台幣10萬元而未達100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五)履約期間,如因立約商提供之產品機型過時或遭淘汰,本處得依訂購機關之要求,通知立約商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
(六)各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配備,一律計收服務費並列入保固範圍。
(七)在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內,得標產品如原廠因停產而欲變更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型號,立約商應提出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經本處同意後,准予更換型號,但以規格功能相同或較高級之機型為限,立約商並應提供產品規格比較表及市價比較表供審查。
為確保得標產品穩定供貨無虞,除申請辦理產品替換者外,契約生效日起二個月內不得辦理停產下架。若原廠出具停產證明,立約商無其他型號可替代,則本處將予該項自網站註銷。該項次契約自註銷起終止,註銷前之訂購均屬有效。至於保固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保固期滿後無息發還。
(八)如製造廠為瞭解其供應商得標後接受訂購單之情形,要求提供各項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訂購數量,本處得提供屬於該製造廠產品之訂購數量供參考。
(九)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請改善而未改善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予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97年度各機關綠色採購目標比率為85%,投標廠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請在本契約期間提出上項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文件,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符合,得列入共同供應契約一覽表。交貨時立約商須檢附該證明文件以供訂購機關查核。
(十一)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14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十二)不定期抽樣查驗:臺灣銀行採購部就立約商得標品項中得指定項目依契約採購規範中擇項要求立約商送具公信力之檢驗機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等)辦理檢驗,立約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查驗所需費用由立約商負擔;查驗結果未達採購規範要求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室,政風服務專線:02-2371-3911,傳真:02-23880345,政風服務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
廿一、本契約製作2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1份。
廿二、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廿四、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t0@mail.mof.gov.tw,地址:台北市愛國西路2號8樓。
廿五、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2)22482626,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1~100號信箱。
廿六、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