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得洽由本行代辦。
(二)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指定本行辦理之採購項目:
(1)公務用機車、公務車輛。
(2)各項事務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冷氣機(窗型及分離式)、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室公文櫃、屏風及影印機租賃(含二手影印機)、省水器材等。
(3)共通性之電腦設備用品,包括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電腦週邊設備及耗材、電腦軟體等。
(4)公務機關(國防部除外)及學校之油料。
(5)保險、保全、印刷服務、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等。
2.機關就具有共通性需求特性之財物及勞務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本行代辦之採購項目:
(1)交通運輸設備:車輛、機械用輪胎、 軍用各型輪胎等
(2)辦公場所用品:五金日常用品、文具用品、辦公用紙、高效率省能照明設施、反洗淨化過濾器及濾材、機械泡沫滅火器等。
(3)人力資源:冬、夏季警用帽、員警制服製工、替代役役男制服製工、公務國際機票、冷氣機清洗保養、駕駛人力、健康檢查、中翻英服務等。
(4)藥品衛材:抗結核二線藥品、醫療消耗性用品、防疫衛材等。
(5)其他:動物防疫用消毒資材、特殊環境用藥殺蟲劑、運動器材、禮券(提貨券)、水稻稻種消毒資材、滅鼠毒餌、洗衣機、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歐美地區出版之西文圖書、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防治紅火蟻藥劑、國產毛巾、國產鞋品、國產襪子等。
3.本行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http://sucon.pcc.gov.tw),各適用機關可自行上網查詢及訂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