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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及資訊安全暨加值設備LP5-990074(契約期間自100年9月22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
購案說明:
1. 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5,000元。如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5,000元者,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另議。2.單一訂單未達上述最低訂購金額者,立約商得不接受訂購。 |
| 本行致各機關函(pdf)、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xls) |
電腦軟體LP5-100011(契約期間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 LP5-100011-1(契約期間自100年10月18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 |
| 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xls) |
電腦週邊設備用品LP5-990073(契約期間自100年6月20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 |
| 本行致各機關函(pdf)、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 |
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LP5-990036 (契約期間自100年3月10日起至101年2月29日止)
購案說明:
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至少達新臺幣5,000元為原則(但隨機器訂 購者不在此限)。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5,000元者,適用機關得不利用本契約,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採購;若利用本契約採購,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核實支付。 |
| 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xls) |
國民電腦與上網服務LP5-990022(契約期間自99年9月1日起至101年2月28日止)
購案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頒布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本案契約條款第四、(二)條內容已修正。 |
| 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doc) |
印表機耗材LP5-100056(契約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
購案說明:
1.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至少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但隨機器訂購者不在此限)。如訂購金額低於新台幣五千元者,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核實支付。 2.單一機關於同一項目之一次訂購數量感光滾筒達100個、碳粉匣等其他耗材達300個,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前述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0號令頒布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辦理。如前述訂購總金額有廠商申請降低者,亦應適用前述「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之規定。機關一次訂購未達上述規定數量者,不適用另行議定價格或其他優惠條件之規定。 3.若產品製造地在二以上地區者,由原廠決定供應來源地區。 |
| 本行致各機關函(pdf)、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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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及伺服器 (LP5-990091)(契約期間自100年6月13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 (100年10月14日公告展延契約有效期5個月至101年4月30日。)
購案說明:
1.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電腦設備用品總金額達新臺幣150萬元或單一品項訂購數量達50台且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2.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5,000元。如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 5,000元者,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另議。單一訂單未達上述最低訂購金額者,立約商得不接受訂購。 3.保固:第一組個人電腦之主機、第二組個人電腦之顯示器、第三組筆記型電腦、第四組伺服器、第五組儲存系統設備及第六組精簡型電腦3年之到府人工及零件保固服務,其餘各組1年之到府人工及零件保固服務。 |
| 本行致各機關函(pdf)、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 |
儲存媒體LP5-100057(契約生效日自100年11月01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
購案說明:
1.各適用機關以每個月訂購一次,每次訂購金額至少達新臺幣5,000元為原則;惟每次訂購金額達新臺幣20,000元或以上者不在此限。如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5,000元者,其運送費用由適用機關核實支付。 2.單一訂單未達上述最低訂購金額者,立約商得不接受訂購。 |
| 本行致各機關函(pdf)、立約商資料表、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 |
| 註:本共同供應契約網頁部分檔案為PDF檔,為快速開啟,請利用滑鼠右鍵「另存目標」下載所需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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