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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密封壓縮式垃圾車(LP5-100080)契約期間自101年5月16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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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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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影音記錄器(LP5-100064)契約期間自101年3月15日起至102年3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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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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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路燈(LP5-100044)契約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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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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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充電系統
(LP5-100061)契約期間自100年11月21日起至101年11月20日止
購案說明:
LP5-100061-1案契約事項之執行,將併入LP5-100061案之契約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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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立約商提供選配項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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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不含電池)
(LP5-100059)契約期間自100年11月8日起至101年11月7日止
購案說明:
1.適用機關係訂購特殊顏色(即該顏色未列於車輛之型錄)之車輛,則交貨期得予以展延1個月,訂購時應予註明並調整交貨期。2.保固:適用機關驗收合格日起2年或5萬公里(若市場保固期限優於上述條件,以後者為準)(以先到者為準)。3.各項契約價格含貨物稅。若適用機關購置車輛可免貨物稅者,立約商應代適用機關申辦減免,減免稅額應預先從車款中扣除,亦即適用機關僅支付免貨物稅車款,倘屆時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時,立約商應以實報實銷之方式,出具相關繳稅證明文件,向適用機關請領該項稅款。免貨物稅手續由該適用機關出具公文,立約商負責辦理。惟倘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立約商,則立約商應負擔該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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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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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電動車用電池
(LP5-100060)契約期間自100年11月8日起至101年11月7日止
購案說明:
1.租賃期限為自立約商所交供租賃使用之電動車用電池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起算2年。
2.LP5-100060購案第1組第2項業以LP5-100060-2購案號辦理招標、決標,該決標項次併入LP5-100060購案之契約,並自100年12月1日生效。另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仍以原案號LP5-100060辦理公告及契約執行。 3.本案決標單價係指每組每月租賃單價,包含本契約規定之電池及為完成本契約所需之保養、維修、檢驗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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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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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交通號誌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LP5-100015)契約期間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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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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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車
(LP5-990090)契約期間自100年6月16日起至101年6月15日止
購案說明:
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 LP5-990090-1購案決標項次併入LP5-990090購案之契約執行,並自100年7月18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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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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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壓縮式垃圾車
(LP5-980040)契約期間自99年10月28日起至101年10月27日止
購案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頒布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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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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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測速照相設備
(LP5-990015)契約期間自99年8月20日起至100年8月31日止 (100年8月29日公告展延契約有效期3個月至100年11月30日。)
購案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頒布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本案契約條款第五、(二)條內容已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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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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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LP5-100052)契約期間自101年3月28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購案說明: (1)本案除第5組第1、4、7項及第6組第1項外,其餘各項契約價格含貨物稅。 (2)保固:第1、2、5組各項機車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1年或3萬公里(先到為準),第3組機車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2年或3萬公里(先到為準),第4組電動輔助自行車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1年,第6組各項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至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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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致各機關函、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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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控制系統設備
(LP5-990087)契約期間自100年3月22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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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pdf)、採購規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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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
(LP5-100051)契約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購案說明: 第2組第11項、第3組第2、4項、第5組(第5項除外)及第6組第1~3項之契約單價不含貨物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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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致各機關函、契約條款(pdf)、規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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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機械用輪胎
(LP5-101014)契約期間自101年5月16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購案說明:
1.訂購機關應於訂購單註明輪胎所適用之車型及用途,以利交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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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致各機關函、 契約條款(pdf)、規範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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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共同供應契約網頁部分檔案為PDF檔,為快速開啟,請利用滑鼠右鍵「另存目標」下載所需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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