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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
(一) 開戶對象 1.中華民國境外法人。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持有外國護照之個人。
(二) 外匯(綜合)存款種類 1.活期存款。 2.定期存款:七天期、十四天期、二十一天期、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 月、一年期及一年以內之指定到期日等九種。
(三) 存款幣別及最低開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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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幣別 |
最低開戶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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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 |
定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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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期以上未滿一個月期別 |
一個月期以上期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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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 |
100 |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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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 |
1,000 |
等值美金壹仟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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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鎊 |
1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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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幣 |
2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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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幣 |
2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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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幣 |
2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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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郎 |
2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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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圓 |
15,000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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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幣 |
1,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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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幣 |
1,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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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幣 |
2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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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 |
100 |
1,000 |
(四) 開戶證件
1. 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由負責人親自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一)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證明文件,倘文件已逾時效,需增提
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或其他得以證明該法人
尚有效存續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董事會或相當機構會議所作有關辦理開戶決議與授權書。
(四)組織章程。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
由本人親自檢具外國護照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辦理。存戶如為無行為能力 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為限制行為能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由限制行為 能力人持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辦理。
(五) 存款方式
申請人得憑其本人為受款人之匯入匯款、出口押匯
款、本行買入之外幣票據、已進帳之出口託收或光票託收款、或其他
經本行承作業務所衍生之外匯款項等均可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開
戶存儲。
(六) 自動轉存及質借
定期存款存戶得申請自動轉期,並可在本行辦理質借。
二、放款
(一) 對象:經本行內部核有相關國家風險額度之中華民國境外法人。 (二) 性質:短期、中期或長期放款。 (三) 種類:(1)週轉金貸款 (2)設備資金貸款(3)計劃型貸款(4)保證(5)其他。 (四) 利率:按SIBOR、 LIBOR、 TIBOR‧‧‧等加碼若干為年息計算。 (五) 償還辦法:由本行與借款人議訂。
三、外匯
(一)辦理境外客戶匯兌,包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二)簽發境外客戶信用狀及辦理境外客戶信用狀通知。 (三)辦理境外客戶進、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四)辦理境外客戶進、出口託收業務。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外幣組合式商品、美元對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