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土地與房屋之不動產買賣交易,因買、 賣方互不熟悉或互不信任且交易金額大,交易過程極需公正第三人扮演第三方支付角色,經手「價金保管」,俟產權過戶予買方後,將保管之價金交付賣方,完成交易。
臺灣銀行為增益買方與賣方的信任,推出「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業務」,即為扮演「第三方支付」的角色,作為不動產買賣重要輔助工具。在本業務中,本行為公正之第三者,收取買方價款後,暫時存入信託專戶,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買賣雙方入帳金額,俾利賣方辦理備證完稅事宜,並俟產權過戶完成後,將所信託的價金交付賣方,完成交易。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架構圖
架構圖說明: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的優點
申辦時應注意事項與應備文件
臺灣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歡迎洽詢:
臺灣銀行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業務簡介
對象
不動產買賣雙方為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之委託人兼受益人。
信託財產
不動產買賣價金:不動產買方依買賣契約約定而交付之價金。
信託期間
信託期間自買方首次將款項存匯入信託專戶之日起至信託契約約定終止事由發生時止。
簽約手續
委託人應持身分證及第二證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標的登記謄本親自至本行國內營業單位辦理;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或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憑雙證件及委託人之身分證代為之;委託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憑雙證件及「辦理信託業務同意書」由法定代理人(輔助人)陪同辦理。
運用範圍
儲存於本行不計利息活期存款。該存款屬本行銀行部門所投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理賠之對象範圍及其上限,依照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規定。
指定給付
本行可依約定條件將價金交付不動產賣方或其指定之人。
受益人之保障
委託人存入信託專戶的買賣價金為獨立之信託財產,除信託法第12條所定情形外,買賣雙方之債權人對該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信託費用
信託財產之交付
信託契約所定終止條件發生時,本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信託財產結清交付予應受領之人。
其他
委託人就本行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有任何紛爭或爭議時,得依本行公告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之申訴管道,向本行提出申訴。
金管會備查文號:金管銀控字第10200039540號
102年7月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