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爭取優質臺商回臺投資,積極協助臺商回臺,以活絡國內投資,促進經濟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訂定本要點 。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 7,100 億元,並與「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共用額度,由本基金支付委辦手續費,委由承貸銀行出資辦理,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
委辦手續費支付方式如下:
- (一) 貸款總額度 377 億元以內,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 1.5% 支付,惟支付期間最長不超過 10 年 。
- (二) 貸款總額度逾 377 億元至 5,000 億元:
- 1.中小企業貸款:
- 依實際貸放餘額以年息 1.5% 支付,惟支付期間最長不超過 5 年。
- 2.非中小企業貸款:
- 每家廠商累計貸款額度前 20 億元,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 0.5% 支付;額度逾 20 億元至 100 億元部分,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 0.3% 支付;額度逾 100 億元部分,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 0.1% 支付;惟支付期間最長不超過 5 年。
- (三) 貸款總額度逾 5,000 億元後或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適用「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者:
- 1.中小企業貸款:依實際貸放餘額以年息 0.7% 支付,惟支付期間最長不超過 3 年。
- 2.非中小企業貸款:每家廠商累計貸款額度前 20 億元,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0.5% 支付;額度逾 20 億元至 100 億元部分,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 0.3% 支付;額度逾 100 億元部分,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 0.1% 支付;惟支付期間最長不超過 3 年。
三、受理申請期間
- (一) 貸款對象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申請者,應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 (二) 貸款對象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申請者,應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 (三) 核貸金額累計達「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及「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合計貸款總額度時,承貸銀行應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四、貸款資格
符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適用對象。
五、貸款範圍
- (一) 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 (二) 購置機器設備。
- (三) 中期營運週轉金。
六、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中期營運週轉金核貸額度比率由承貸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相關規範及銀行徵授信原則審酌核貸。
七、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0.5 個百分點計息;如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八、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 3 年。
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銀行視申貸企業實際需要予以展延,惟貸款期限展延後不增加本基金應支付之委辦手續費總額。
九、辦理單位
本貸款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遴選經理銀行辦理融資管理業務。
十、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十一、申貸程序
- (一) 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
- (二) 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貸款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據以核貸。
十二、使用監督
- (一) 本貸款由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輔導廠商編擬投資計畫及建立完整會計制度 。
- (二) 臺商資格有爭議時,由承貸銀行洽經理銀行協助認定,經理銀行無法認定時,由經理銀行洽請經濟部認定。
- (三)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
- (四) 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承貸銀行應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對該案已支付之手續費全部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