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與本行往來基金業務,可以至本行營業單位或網路銀行辦理開戶,相關規定及手續如下:
- 營業單位臨櫃辦理:
- (1) 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駕照或護照)、外僑居留證、護照;委託人為未成年人者,開戶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辦理;委託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開戶應由其輔助人陪同辦理;受監護宣告人依法不得辦理信託開戶。
- (2) 請親自前往本行營業單位簽訂「臺灣銀行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以下稱總契約書)及進行風險屬性評估,如於本行無存款帳戶者,並請同時辦理存款開戶。
- (3) 欲透過本行網路銀行進行基金交易者,須另行簽訂「電子銀行服務申請書及約定書」(只需簽署一次),並將申購基金之存款帳戶申請為「約定轉出帳號」。
- 網路銀行辦理:
- (1) 申請資格:限年滿18歲中華民國國民,且已於本行開立活期性存款戶(含數位存款帳戶)者(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人、外國人及法人仍請至本行營業單位辦理)。
- (2) 申請方式:請至本行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線上信託開戶」辦理;尚未辦理風險屬性評估者,應先於「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首次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完成風險屬性評估後始得辦理「線上信託開戶」。
- (3) 開戶生效:申請人於網路銀行完成開戶程序後,經本行完成相關審核作業,將另以email通知開戶是否生效,申請人亦可透過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信託開戶申請進度查詢」查詢。
- 營業單位臨櫃辦理:
- 本行可受理未成年人(未滿18歲)辦理基金投資,惟有關總契約書之簽訂及其他開戶事宜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 辦理時,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持委託人及法定代理人之雙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未成年人無身分證者為戶口名簿)及印鑑親自至本行辦理,如有一方未親自辦理,應由另一方持未親自辦理者親簽之同意書及上述文件辦理。
- 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持有我國居留證者:本人親自持外僑居留證及護照正本辦理。
- 已於本行開立OBU外匯存款帳戶之境外客戶:本人親自檢具外國護照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並提供本人設於本行OBU之外匯存款帳號辦理。
- 本行為落實主管機關充分瞭解客戶作業規範,無論是公司戶或是自然人客戶,如欲於本行辦理基金業務,除了要簽訂總契約書外,還要簽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業務約定事項」及進行風險屬性評估,並區分為專業及非專業投資人身分。
- 依據法令規定,本行於受託投資金融商品前,應進行了解客戶之審查作業,以推介或受託投資合適風險等級之商品。風險屬性評估係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綜合考量客戶之財務狀況及能力、風險偏好、投資經驗、投資目的、專業知識及商品理解能力等,並由客戶確認其投資屬性,俾由本行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適當之商品。本行客戶之投資屬性區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及積極型等三種類型。
- 自然人:應由本人親自辦理(未成年人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惟應以未成年人本人資料進行評估)。
- 法人:應由其負責人代表填具,惟負責人得以書面授權方式,由其指定之人員為之。
依據法令規定,風險屬性應至少每年重新辦理一次評估,如超過一年未重新辦理評估,本行僅得受理投資人投資最低風險等級之金融商品。重新辦理評估者,可洽基金往來分行,或利用本行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重測風險屬性評估作業」重新辦理評估。
投資人如因個人收入變化、投資經驗或風險承受度改變,可隨時洽基金往來分行重新辦理風險屬性評估,或利用本行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重測風險屬性評估作業」進行風險屬性變更作業。
符合以下條件之法人及自然人,得向本行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
- 「專業法人投資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 「專業自然人投資人」: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本行申請者:
-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本行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 (3) 投資人充分了解本行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 自然人:需親臨本行營業單位填具「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投資人申請暨聲明書(自然人)」,並檢附符合專業投資人申請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辦。
- 法人:於本行營業單位填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投資人申請暨聲明書(法人戶/基金戶)」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約定書」,並檢附符合專業投資人申請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辦。
依主管機關規定,屬自然人之專業投資人應每年至少一次,檢附更新之財力證明文件並填寫相關申請書向本行申請辦理複審作業。如超過1年未重新辦理,其嗣後投資之商品,將視為非專業投資人進行商品適合度檢核。
本行國內、外基金受理時間如下:
- 臨櫃下單:
- (1) 國內貨幣型基金: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10:30。
- (2) 其他類型基金: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下午15:00。
- 網銀下單:申購境外基金及國內基金,提供24小時服務(除了每日00:10至03:00基金主機備份暫停服務),惟營業日15:00(國內貨幣型基金為10:30)後始完成交易者,該筆交易之交易生效日為次一營業日。
- e企合成網:外幣申購境外基金及外幣計價國內基金限營業日9:00至15:00提供服務,台幣信託申購境外基金及國內基金同網銀下單。
本行國內、外基金單筆投資每筆信託金額及其每單位增加之最低金額如下(基金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信託類型幣別基金類型最低金額單位增加金額台幣信託新台幣境外基金外幣計價國內基金30,00010,000台幣計價國內基金(不含貨幣型)國內ETF期貨信託基金10,0001,000國內貨幣型基金100,00010,000外幣信託日幣境外基金
外幣計價國內基金100,00010,000瑞典幣、港幣、南非幣10,0001,000人民幣6,0001,000美金、歐元、英鎊、澳幣、加幣、瑞士法郎、新幣、紐幣1,000100首次與本行基金業務往來,因攸關客戶權利與義務,須先辦理基金業務開戶程序,與本行簽訂「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相關規定,請參閱「開戶篇」。
- 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持有我國居留證者:
可以單筆、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申購國內、外基金(配息型基金除外)。 - 本行開立OBU外匯存款帳戶之境外客戶:
可以外幣單筆投資境外基金(不受理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且可投資配息型基金。 - 美國籍人士限購買美國註册之基金。
- 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持有我國居留證者:
以新台幣申購境外基金及外幣計價國內基金按本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又分為下列2種情形:
- 單筆—採用申購日本行辦理兌換時(約下午15:00後)之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 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採用扣款日本行牌告第一盤即期賣出匯率。
基金申購適用之價格,其原則如下,惟實際申購價格以基金公司交易確認為準:
- 國內基金:申購交易生效日淨值。
- 國外基金: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目前多數基金以申購交易生效日之價格計價,但部份境外基金採次一營業日交易,另部分基金非以淨值申購,而以淨值加一定比例之價差作為申購價格(各境外基金申購價格適用日及價差,請參閱本行基金大觀園「基金總覽」)。
基金申購單位數計算至小數點第幾位,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本行依基金公司交易確認書進行分配時,係以總單位數按照同一日各委託人申購金額比率分配至該基金規定之位數,如有剩餘數,再依申購金額比例分配予委託人,故同一日相同金額投資同一基金之委託人之單位數可能略有差異。
本行基金代號,前二碼為基金系列,後二碼為基金編號,惟為區分基金之配息方式,同一檔基金第一碼為英文字母者,該基金如有配息,其配息採轉入再投資(除權),第一碼為數字者,其配息採配現金息(除息)。
A2股與B2(或C2、N)股的差別在於申購手續費收取的時點不同,A2股為前收,B2(或C2、N)股為後收手續費。
基金公司對於無法在台灣地區繼續銷售之基金(下架基金),採總銷售量持續減少之控管,本行不再受理已下架基金新申購(包括已申請中止扣款或全部贖回之基金,皆不再接受後續之下單)。
除部份國內貨幣型基金因基金公司訂有申購額度限制,限於本行營業單位櫃檯辦理外,可於本行網路銀行交易。
本行自96年7月1日起,就月(或季)配息債券基金以外之各類型基金均不受理除息系列之新申購(但原定期定額仍可繼續扣款),該等基金僅受理除權(轉入再投資),故委託人點選基金公司時,如屬上述僅受理除權者,請改選英文字首之基金代號,始能點出基金名稱。例如:原0301(除息停售)改為A301(除權)。
期信基金之申購,依法須由登記合格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並由申購人於風險預告書簽名或留存印鑑,故首次申購每一檔期信基金前,應先臨櫃簽署該檔期信基金之風險預告書,之後即可於網銀辦理申購。
- 境外貨幣型基金主要係提供投資人作為資金暫泊之用,投資人可自同系列其他境外基金轉入,目前僅富蘭克林及瑞銀盧森堡系列部分貨幣型基金開放申購。
網路銀行的客戶須將購買基金的扣款帳號設定為「約定轉出帳號」,始能進行扣款作業。以新台幣扣款投資者,須設定新台幣帳號,以外幣帳號扣款投資者,須設定外幣帳號。
為符合富蘭克林坦伯頓系列基金註冊地之規定,對基金擇時交易、短線交易或過度交易等交易行為之監控與消除,自97年1月1日起,凡委託人首次投資(含申購、轉入、異動投資基金)該基金系列,本行基金代號07、A7皆須填具「同意書」(僅需填寫一次),取得委託人事先同意。
申購基金的資料(申購價格、單位數及損益…),需俟本行收到基金公司確認書(約2~4個營業日),始能分配入帳,之後基金的資料才會更新顯示於網路銀行-「我的基金」項下及對帳單上。
本行國內、外基金受理時間如下:
- 臨櫃下單: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下午15:00。
- 網銀下單:申購境外基金及國內基金,提供24小時服務(除了每日00:10至03:00基金主機備份暫停服務),委託人申請定期定額投資及各項變更之申請手續,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15:00前完成,若逾時,則該申請自下次扣款日才生效。
- e企合成網:不受理定期定額投資。
每月2日、6日、12日、16日、22日、26日,每一基金帳號可複選2個以上扣款日,且每一扣款日之扣款金額皆為約定之扣款金額。
- 本行活期性存款帳戶(公教存款及支票存款除外),均得約定為定期定額扣款帳戶,網路銀行申請定期定額投資者,其扣款帳戶應為已設定為「約定轉出帳號」者。
- 定期定額投資扣款帳號限委託人本人帳戶。
本行國內、外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每次扣款最低信託金額及其每單位增加之最低金額如下(基金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信託類型幣別
基金類型
最低金額
單位增加金額
台幣信託新台幣
境外基金
外幣計價國內基金
3,000
1,000台幣計價國內基金
(不含貨幣型)
國內ETF
期貨信託基金
3,000
1,000外幣信託日幣境外基金
外幣計價國內基金
20,0005,000瑞典幣、港幣、人民幣、南非幣
2,000500美金、歐元、英鎊、澳幣、加幣、瑞士法郎、新幣、紐元
10010- 國內貨幣型基金及申購手續費後收型基金不受理定期定額投資。
- 定期定額扣款投資基金之限制與規定,及外國人或大陸人士可投資基金之限制,與單筆購買之限制相同,請參閱單筆購買篇。
本行係於指定扣款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個營業日)之凌晨執行整批扣款交易,依據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須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於指定扣款帳戶留存足供扣款之餘額(含信託投資金額及手續費),否則該次即不為投資,且無法辦理補扣款投資。
- 96年7月1日前申請之定期定額投資,依原契約約定三次扣款不成功即停止扣款(惟原中信局申購者無此限制),需辦理「恢復扣款」之申請,才能繼續扣款投資。
- 自96年7月1日起,新申請之定期定額投資,除自第一次應扣款日起連續三次扣款不成功,致未能辦理基金購買者,該筆投資之基金帳號自始不成立外,只要首次扣款成功,嗣後之扣款,不論失敗次數,並無停止扣款之限制,除非委託人有申請暫停扣款或中止扣款,否則只要扣款帳戶有足額款項,都會持續扣款。
定期定額扣款投資,係以每次實際扣款日作為當次交易生效日,其申購價格、兌換匯率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請參閱單筆購買篇。
- 如轉換之基金不是約定繼續扣款投資之基金,則扣款投資之基金不變。
- 如扣款投資之基金申請全部轉換,則轉換後扣款投資之基金將變更為轉換後之基金。
- 如扣款投資之基金申請部分轉換,則部分轉換後仍繼續扣款投資原基金。
委託人就外幣信託目前定期定額扣款投資之基金辦理全部轉換或申請變更購買基金者,倘轉換或變更後基金計價幣別不同時,本行將自動換算轉換或變更後之每次扣款金額,並以四捨五入方式調整至符合該轉換或變更後每次扣款金額之規定。
- 定期定額申購之基金可申請「變更購買基金」,自申請生效日後首次扣款日即改投資變更後之基金,原基金之庫存單位數仍將保留在基金帳戶至全部贖回為止。
- 變更後之基金得與原投資基金屬不同之基金系列,惟投資國內基金者不得變更為投資境外基金,投資境外基金者不得變更為投資國內基金。
變更投資基金係變更定期定額扣款投資之基金,但不變動原投資之庫存單位數,例如投資A基金2個月後選擇變更投資標的(B基金),在原基金帳號項下會保留A基金的庫存資料,並列示B基金的相關資料,日後再變更投資標的(C基金),則原基金帳號項下除保留A、B基金的庫存資料外,也會顯示C基金的相關資料,以此類推,申請「變更投資基金」無須負擔費用,之後每期扣款除了申購手續費按新基金之費率計收外,不收其他費用。轉換則是贖回轉出之基金再買進轉入之基金,故庫存單位數將會變動。轉換時適用之轉出轉入基金價格請參考轉換篇,轉換之費用請參考費用篇。
定期定額申購之基金可申請「暫停扣款」或「中止扣款」(但已下架基金中止扣款後即無法申請恢復扣款),二者差異如下:
- 「暫停扣款」係由委託人自行設定暫停期限,屆期由本行自動恢復扣款。
- 「中止扣款」係中止該基金帳號扣款投資,無期限限制,委託人可隨時申請恢復扣款。
定期定額申購之基金可申請「異動每次信託金額」,即可增減每次扣款金額,異動後每次信託金額仍須符合定期定額最低投資金額及單位追加金額之限制,但已下架基金之每月扣款次數及每次扣款金額,僅能減少不可增加。
定期定額申購之基金可申請「變更指定扣款日」,即可增減或變更扣款日期。但已下架基金僅能減少每月扣款次數,不可增加,例如原投資A基金每月6日、16日及26日共扣三次,A基金下架後,可變更為每月複選2個日期(或僅選1個日期),但減少後即不可再申請恢復。
網路銀行辦理定期定額基金扣款帳號變更,須就每一筆基金帳號分別申請,點選欲變更之基金帳號「異動」選項下之「異動扣款帳戶/入息帳戶」。變更後之扣款帳號需為委託人本人存款帳號,且已設定為「約定轉出帳號」。以新台幣扣款投資者,異動後之扣款帳號限新台幣帳號;以外幣扣款投資者,異動後之扣款帳號限同幣別之外幣帳號。
除本行優惠方案另有規定者外,委託人申請將一基金帳號項下所有基金全部贖回時,可選擇贖回後該基金帳號停止扣款並終止該基金帳號,或依原約定繼續有效:
- 選擇停止扣款並終止該基金帳號者:
本行將停止自該基金帳號指定之扣款存款帳號扣款投資。 - 選擇依原約定繼續有效者:
除於全部贖回時該基金帳號已中止扣款者外,本行將依原約定繼續辦理扣款。
- 選擇停止扣款並終止該基金帳號者:
除下架基金外,委託人可隨時透過臨櫃或網銀申請恢復扣款。透過網銀申請者,請至「定期(不)定額中止/暫停扣款契約查詢」項下查詢該筆基金帳號並點選「異動」申請。
基金公司對於無法在台灣地區繼續銷售之基金(下架基金),採總銷售量持續減少之控管(即已申請中止扣款或贖回之基金,皆不再接受後續之下單),本行不再受理已下架基金新定期定額委託;惟下架前已申請定期定額申購者若未辦理全部贖回或辦理全部贖回但契約繼續有效者,則仍可沿用舊基金帳號持續扣款,除降低定期扣款金額及減少扣款日外,不接受其他異動,且申請中止扣款後即無法恢復扣款。
除本行優惠方案另有規定者外,定期定額按本行優惠折扣申購者,原則上該筆基金帳號後續扣款日之手續費皆適用該優惠折扣,直至該筆基金帳號終止並失效為止。如變更購買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率與原基金不同者,將依變更後之基金申購手續費定價,仍依該筆基金帳號適用之優惠折扣計算。例如本行貴賓客戶生日當月新辦理之定期定額適用3.6折優惠,原扣款投資A基金費率定價為2.5%,每次扣款費率為0.9% (2.5%×0.36);變更購買基金為B基金後,B基金費率定價為1.5%,則每次扣款費率為0.54% (1.5%×0.36)。
本行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及定期不定額投資,因業務設計及系統邏輯不同,不受理二者間互相轉換。您可以選擇將定期定額辦理中止扣款,同時新申購定期不定額,惟提醒您,本行每一基金帳號之信託管理費最低將收取新台幣200元(請參閱費用篇),中止定期定額扣款並新申購定期不定額,因分屬不同基金帳號,其信託管理費將分別計算。
網路銀行辦理定期定額基金申購交易完成後,因尚未開始扣款投資,「我的基金」不會列出該筆基金明細,須俟第一次扣款成功後,該筆基金資料才會列示在「我的基金」項下。如欲知該筆基金申請狀態,可點選「定期(不)定額正常契約查詢」查詢。
網路銀行「我的基金」上顯示「正常扣款」註記,係表示該筆基金現行約定之扣款狀態為正常扣款,與該筆基金本次是否扣款成功無關,如該基金為已申請中止扣款者,該欄位則註記「中止扣款」。至本次扣款帳戶未扣款,應係本行於扣款日進行扣款作業時,您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應扣款款項(包括信託本金及手續費)所致,請您務必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於指定扣款帳戶留存足供扣款之餘額,以利扣款。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客戶申請定期定額增加扣款天數及扣款金額時,本行應重新進行商品適合度檢核,如您最新的風險屬性與原投資基金風險屬性不符,本行依法不得受理您增加扣款日及扣款金額。
您可透過「基金/債券服務」項下的「重測風險屬性評估作業」,依您目前財務狀況、理財經驗等,重新評估您的風險屬性,重測後風險屬性如與您欲增加扣款日或扣款金額之基金風險屬性相符,即可受理異動申請。
- 本行「基金定期(不)定額立即扣」,係於定期(不)定額基金帳號正常扣款狀態下 (不含福幼信託及以郵局帳戶扣款者) ,可受理指定扣款日外或指定扣款日但未扣款成功之日,增加其單次申購;但如投資基金已下架者,不受理其申購。
- 該次申購金額需符合本行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最低申購金額及單位增加金額之規定。
- 申購手續費依該基金帳號原定期(不)定額申請時適用之費率及優惠方案收取,原基金帳號適用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方式訂有最低收費標準者從其規定。
定期(不)定額扣款帳戶限制如下:
1.本行活期性存款帳戶(行員存款、公教存款及支票存款除外),均得約定為定期(不)定額扣款帳戶。
2.網路銀行申請定期(不)定額投資者,其扣款帳戶需已設定為「約定轉出帳號」者。
3.定期(不)定額投資扣款帳號僅限委託人本人帳戶。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投資臨時增加扣款方式
本行於107年12月24日起推出了「基金定期(不)定額立即扣」(以下稱立即扣)交易功能。 可於原定期(不)定額基金帳號下,於非指定扣款日之其他日期(營業日)進行扣款,原約定投資基金增加單次申購(惟同一基金帳號,當日僅以扣款一次為限)。
定期不定額投資係由投資人於約定之扣款日(遇假日為次一營業日),依約定之調整機制,計算每次扣款金額,並自投資人指定帳戶扣款辦理基金申購。本扣款金額調整機制得由投資人選擇依本行預先設定或投資人自行設定之投資漲跌幅及其相對應之加減碼金額,透過資產現值下跌時增加扣款金額,資產現值上漲時減少扣款金額,讓投資更具彈性。
定期不定額每次扣款金額係按委託人約定之基準扣款金額加減評價日評價基準計算之漲跌幅對應之加減碼金額(依委託人約定扣款方案設定)。
每次扣款金額=基準扣款金額+-加減碼金額
委託人於申請定期不定額投資時,得就下列二扣款方案擇一辦理:
1. A方案:由本行訂定(如下表)固定漲跌幅及該漲跌幅之單位加減碼金額,漲跌幅每增減5%,即減少或增加1個單位加減碼金額,其餘20%以上漲跌幅依此類推。
跌幅≧5 %
≧10%
≧15%
其餘跌幅
單位加碼金額
增加一個
單位金額
增加二個
單位金額
增加三個
單位金額
依此類推
漲幅
≧5%
≧10%
≧15%
其餘漲幅
單位減碼金額
減少一個
單位金額
減少二個
單位金額
減少三個
單位金額
依此類推
2. B方案:由委託人自行填寫漲跌幅及單位加減碼金額。舉例如下:
情況
(1)(2)(3)跌幅
≧6%
≧20 %
≧30%
加碼金額
加碼
1,000
加碼
1,800
加碼
2,500
情況
(4)(5)(6)漲幅
≧5 %
≧16 %
≧25 %
減碼金額
減碼
1,000
減碼
2,200
減碼
3,000
基準扣款金額、每一單位加減碼金額及加減碼後之每次扣款金額如下(基金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幣別基準扣款金額每一單位加(減)碼金額加減碼後之每次扣款金額最低金額單位追加金額A方案B方案最低金額最高金額新台幣5,0001,0001,0001003,000- A方案:基準扣款金額之1倍
- B方案:不限
日幣40,0005,0005,00050020,000瑞典幣
港幣
南非幣
人民幣
4,000500500502,000其他幣別
20010101100評價基準(漲跌幅)=(投資現值-信託本金)/ 信託本金
- 投資現值:指本行於評價日(即扣款日前二營業日),就每一基金帳號項下定期不定額扣款投資之基金累計單位數,依所取得之基金最新價格換算之投資現值(台幣信託投資境外基金者並依本行評價日第一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新台幣)。
- 信託本金:每一基金帳號項下定期不定額購買之基金累計之信託本金。
委託人申請定期不定額投資及各項變更之申請手續,應於下列申請時限前完成,如逾時,則該申請自下次扣款日才生效:
- 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15:00前完成申請之事項:
定期不定額申購、暫停扣款、中止扣款、提前終止、變更扣款存款帳號、變更購買基金等。 - 應於扣款日前二營業日下午15:00前完成申請之事項:
恢復扣款、變更指定扣款日、基準扣款金額、約定扣款方案、B方案漲跌幅及加減碼金額等。
- 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15:00前完成申請之事項:
除每次扣款金額之規定與計算方式及部分定期不定額申請事項之申請截止時間不同外,定期不定額之扣款日、扣款帳戶、投資基金、扣款時間、扣款失敗、申購價格、兌換匯率、單位數計算、轉換、變更投資基金、暫停扣款、中止扣款、全部贖回後之效力等之規定及限制,皆與定期定額相同,請參閱定期定額篇。
委託人扣款投資之基金全部轉換後,新基金之評價基準即重新計算,並以基準扣款金額為轉換後第一次扣款金額,嗣後之評價則以該新基金之現值及本金(包括該筆基金帳號項下該新基金前已申購之信託本金)計算。
委託人申請變更購買基金者,變更後新基金之評價基準即重新計算,並以基準扣款金額為變更後第一次扣款金額,嗣後之評價則以該新基金之現值及本金(包括該筆基金帳號項下該新基金前已申購之信託本金)計算。
定期不定額申購之基金可申請「變更基準扣款金額」、「變更扣款方案」及「變更B方案漲跌幅及加減碼金額」,申請變更扣款方案為B方案者及申請變更B方案漲跌幅及加減碼金額者,皆須重新填寫B方案漲跌幅及加減碼金額設定。惟定期不定額扣款投資基金為已下架基金者,不得申請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委託人申請將一基金帳號項下所有基金全部贖回並選擇贖回後該基金帳號依原約定繼續有效者,除於全部贖回時該基金帳號已中止扣款者外,本行將依原約定繼續辦理扣款,並以基準扣款金額為全部贖回後第一次扣款金額。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客戶申請定期不定額增加扣款天數及扣款金額時,本行應重新進行商品適合度檢核,如您最新的風險屬性與原投資基金風險屬性不符,本行依法不得受理您增加扣款日及扣款金額。
您可透過「基金/債券服務」項下的「重測風險屬性評估作業」,依您目前財務狀況、理財經驗等,重新評估您的風險屬性,重測後風險屬性如與您欲增加扣款日或扣款金額之基金風險屬性相符,即可受理異動申請。- 本行「基金定期(不)定額立即扣」,係於定期(不)定額基金帳號正常扣款狀態下 (不含福幼信託及以郵局帳戶扣款者) ,可受理指定扣款日外或指定扣款日但未扣款成功之日,增加其單次申購;但如投資基金已下架者,不受理其申購。
- 該次申購金額需符合本行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最低申購金額及單位增加金額之規定。
- 申購手續費依該基金帳號原定期(不)定額申請時適用之費率及優惠方案收取,原基金帳號適用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方式訂有最低收費標準者從其規定。
本行國內、外基金受理贖回申請時間如下:
- 臨櫃: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下午15:00。
- 網銀及e企合成網:贖回境外基金及國內基金,提供24小時服務(除了每日00:10至03:00基金主機備份暫停服務),惟營業日15:00後始完成交易者,該筆交易之交易生效日為次一營業日。
基金贖回可至原申購交易之營業單位臨櫃辦理或利用網路銀行進行交易。
- 臨櫃辦理: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基金原留印鑑和信託憑證(89.05.01以前購買基金所發的憑證及原中信局委託人持有信託憑證)至原申購交易之營業單位辦理。若信託憑證遺失,只要委託人本人帶著身分證明文件、基金原留印鑑至原開戶營業單位辦理掛失手續,即可辦理基金贖回。 - 網銀辦理:
已簽訂「臺灣銀行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及「電子銀行服務申請書及約定書」之委託人可以利用網路銀行下單贖回基金。惟89.05.01前購買基金及原中信局委託人持有信託憑證者,於繳回或掛失信託憑證後,即可在網路銀行辦理全部贖回。
- 臨櫃辦理:
基金贖回適用之價格,其原則如下,惟實際贖回價格以基金公司交易確認為準:
- 國內基金: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一般依贖回交易生效日次一營業日淨值,但部分基金採交易生效日當日淨值。
- 國外基金: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一般依贖回交易生效日的價格計價,但部份基金採次一營業日交易,另部分基金非以淨值贖回,而以淨值減一定比例之價差作為贖回價格。
各境內外基金贖回價格適用日及價差,請參閱本行基金大觀園「基金總覽」。
基金贖回款限存入委託人本人在臺灣銀行之存款帳戶(但公教存款不得作為贖回款轉入帳戶),且台幣信託者限入新台幣存款帳戶,外幣信託者限入同幣別之外匯存款帳戶或外匯綜合存款帳戶,OBU境外客戶限入OBU外匯存款帳戶。
一般基金可以部分贖回(申購手續費後收型基金則僅受理單一基金帳號項下單位數全部贖回),部分贖回相關規定如下:
- 每筆基金帳號項下單一基金已分配單位數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達等值新台幣6,000元以上,始得申請部分贖回。
- 每次最低贖回「原始信託本金」為等值新台幣3,000元,且部分贖回後每一基金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至少為等值新台幣3,000元。
- 若「原始信託本金」未達新台幣6,000元以上,則僅能全部贖回。
- 外幣信託投資之境外基金部份贖回時,係以贖回時本行牌告第一盤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準,檢核其贖回之外幣金額是否符合上述金額之規定。
本行之部分贖回申請係以「原始信託本金」為基準,並按投資人申請贖回之原始信託本金佔該基金帳號下該贖回基金原始信託本金餘額之比率,計算贖回單位數。舉例來說,A基金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為新台幣10萬元,贖回前庫存單位數為1萬單位,如部分贖回信託本金為2萬元,則換算贖回單位數為2千單位,即2,000=10,000×(20,000/100,000)。
基金贖回款項之入帳時間係依各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而定,本行於基金公司入帳當日完成分配作業後,即將款項入委託人帳戶,惟如無法入帳成功,將通知分行以人工處理,故入委託人帳戶時間可能因而延後。國、內外基金一般入帳時間如下:
- 境外基金約3-10營業日。
- 國內貨幣型基金於次一或次二營業日。
- 國內基金(投資國內)約3-7營業日。
- 國內基金(投資國外)約3-10營業日。
各境內外基金贖回入帳日,請參閱本行基金大觀園「基金總覽」
以分配入帳日本行第一盤即期買入匯率為基準。
不可以。依據中央銀行「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之規定,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委託人以新台幣交付信託資金時,銀行對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贖回本益之返還,均應以新台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以外幣交付信託資金投資有價證券業務,銀行對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贖回本益之返還,亦須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幣支付。
已贖回基金的單位數、淨值、匯率….等資料,請進入網路銀行「我的基金」右下方之「已實現損益查詢」或【基金/債券服務】項下【基金往來明細查詢】>「查詢類別」下拉點選「贖回」查詢。
- 基金公司為規範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稀釋基金之獲利,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對基金持有期間未滿其所定期間之贖回或轉換,訂有收取短線費用之規定,並將收取之短線費用列入基金資產。若投資人短線交易頻繁,基金公司並且保留拒絕接受投資人意欲作出短線交易的權利。
- 每家基金公司對於短線交易天期的定義不同,一般國內基金持有期間未滿7 ~ 30日曆日申請贖回或轉換時,基金公司將收取費率0.01% ~ 0.5%不等之短線費用;境外基金短線交易規範,境外基金機構通常採嚴格監控程序及保留其權利,必要時採取限制或拒絕其認為涉及短線交易活動的人士所提出的認購申請。有關基金短線交易規範,以各基金公司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為準,您可以透過本行基金大觀園(http://fund.bot.com.tw/)點選「本行基金訊息」項下之「短線交易規範」查詢各基金短線交易規定。
依主管機關規定,下架基金不得受理新申購,惟下架前原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投資者仍可依原契約繼續扣款投資。如投資人選擇契約繼續有效,本行仍將依原約定扣款投資,惟不受理提高扣款金額及增加扣款日。
符合下列規定的贖回交易,可透過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網路單筆基金贖回取消」申請取消原贖回交易:
- 限原透過網路銀行贖回之單筆基金帳號。
- 應於該筆交易原贖回申請日(交易生效日)15:00前完成申請,始得取消。
查詢贖回基金明細資料(已贖回基金的單位數、淨值、匯率…等)
1.請進入網路銀行->我的基金->已實現損益。
2.請進入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基金往來明細查詢->查詢類別【贖回】。
本行網路銀行
本行國內、外基金受理轉換申請時間如下:
- 臨櫃: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下午15:00。
- 網銀及e企合成網:轉換境外基金及國內基金,提供24小時服務(除了每日00:10至03:00基金主機備份暫停服務),惟營業日15:00後始完成交易者,該筆交易之交易生效日為次一營業日。
- 轉出之基金如尚無單位數,即不得做轉換;需待所有單位數分配入帳後才能辦理轉換。
- 轉出及轉入之基金限轉換同一家投信(顧)公司之系列基金,不同投信(顧)公司之基金無法互轉。
- 同一境外基金系列下之除息型與除權型之基金間不得互轉(富蘭克林系列基金除外)。
- 外幣計價國內基金限轉換至同一計價幣別之基金。
- 瀚亞系列境外基金基金代號前二碼為20(瀚亞投資系列)和21(M&G系列),不接受互轉交易。
- 國內貨幣型基金不受理轉出及轉入。
- 國內後收型基金,限轉換至同一家投信(顧)公司之系列基金的其他同計價幣別之後收型基金(如:A投信B基金美元N級別轉A投信C基金美元N級別)。
有關轉換手續費之收取方式:請參考費用篇
一般基金可以部分轉換,後收型基金則僅受理單一基金帳號項下單位數全部轉換,部分轉換相關規定如下:
- 每筆基金帳號項下單一基金已分配單位數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達等值新台幣6,000元以上,始得申請部分轉換。
- 每次最低轉換「原始信託本金」須為等值新台幣3,000元,且部分轉換後每一基金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至少為等值新台幣3,000元。
- 若「原始信託本金」未達新台幣6,000元以上,則僅能全部轉換。
- 外幣信託投資之基金部份轉換時,係以轉換時本行牌告第一盤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準,檢核其轉換之外幣金額是否符合上述金額之規定。
本行之部分轉換申請係以「原始信託本金」為基準,並按投資人申請轉出之原始信託本金佔該基金帳號下該轉出基金原始信託本金餘額之比率,計算轉出基金單位數。舉例來說,A基金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為新台幣10萬元,轉換前庫存單位數為1萬單位,如部分轉出信託本金為2萬元,則換算轉出單位數為2千單位,即2,000=10,000×(20,000/100,000)。
基金轉換交易係轉出基金辦理贖回,並將贖回款項轉申購轉入基金,轉出及轉入適用價格(請參閱單筆購買篇及贖回篇),其原則如下:
- 國外基金: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大部分會以轉換交易生效日之價格計價,但部分基金採次一營業日交易。(請參閱本行基金大觀園網站 〉重大訊息專區公告)
- 國內基金: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大部分係於原基金贖回款入帳日(約3~10個營業日)當日之淨值為計算基準,計算新基金之單位數,但部分基金依據申購及贖回適用日計算,相關資料請參閱本行基金大觀園「基金總覽」。
境外基金辦理轉換,如轉出轉入基金計價幣別不同,其轉換匯率係依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規定,以基金公司辦理轉換時之國際匯市匯率換算,與本行匯率掛牌無涉;至轉換後外幣信託之信託本金,則將以申請轉換當時本行第一盤掛牌賣出匯率換算為轉入幣別之信託本金。
轉換交易係轉出基金辦理贖回,故於轉換時本行將比照基金贖回之規定辦理短線交易檢核,有關短線交易,請參閱贖回篇。
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之基金辦理全部轉換或部分轉換後,其扣款投資之基金、不同投資幣別扣款金額之計算等,請參閱定期定額篇。
原則上除採月配或季配之債券型基金,可於申購時選擇除權或除息(惟除富蘭克林境外系列基金可受理除權與除息間轉換外,其他基金公司之基金無法受理除權與除息間轉換)外,其餘類型之基金僅開放除權型基金申購。
本行上架之基金名稱如加註「除息」字樣,且基金代號第一碼為數字者,即該基金之配息採配發現金息;基金名稱如加註「除權」字樣,且基金代號第一碼為英文者,即該基金之配息採轉入再投資。
基金是否除息(或除權)及其歸屬類型,係依據各該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同一基金除息及除權系列皆以同一基準日之持有單位數計算應配收益,惟除息型基金係由本行於收到基金公司入帳通知後,將款項逕入委託人帳戶;除權型基金,則由基金公司於再投資日將配發之收益買入同一基金,本行於收到配權通知後,即分配單位數予購買除權型基金委託人。
- 基金之配息款,須於本行接獲基金公司之配息通知書並核對匯入款項無誤後,始將配息款分配予投資人,並入投資人在本行所開立之帳戶。本行一般約於基金公司配息通知書所載付款日之二個營業日內進行分配及入帳作業。
- 台幣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及外幣計價國內基金者,其配息款適用匯率,按分配入帳日本行第一盤即期買入匯率為基準。
除權型基金,係基金公司依基準日之持有單位數計算應配收益,由基金公司於再投資日將配發之收益買入同一基金。其再投資日依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各有不同,通常為配發日之次一營業日。
境外基金:自民國99年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依規定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配息及配權皆需納入海外所得計算。
國內基金:配息型基金,其配息收入如屬國內所得,將由本行依據投信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轉開予委託人依法申報;配息收入如屬海外收益,則應納入海外所得計算。有關基金投資需納入海外所得申報最低稅負相關事宜,請參考其他篇。
透過本行購買國內、外基金之費用主要包括申購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轉換手續費三種,其收取時點及費率,詳見本行國內、外基金收費一覽表【請自基金大觀園(http://fund.bot.com.tw/w/index.htm)點選「本行基金訊息」項下之「收費總覽」】。
另持有基金之期間符合基金公司所訂短線交易規範者,基金公司另有收取短線交易費用之規定。
您可以至本行基金大觀園(http://fund.bot.com.tw/w/index.htm)點選「本行基金訊息」項下之「基金總覽」,查詢各基金申購手續費標準及大額費率表。
本行不定期推出之各種申購手續費優惠專案,除專案另訂定有效期限或另有規定者外,一般只要在專案活動期間內申請符合優惠條件之有效契約,該基金帳號之申購手續費終身適用同一專案的優惠折扣。
依照本行理財貴賓客戶優惠方案之約定,申請成為理財貴賓後次一營業日起,即可開始適用貴賓戶之優惠。惟財富管理貴賓之優惠,係適用於成為貴賓後新申請之基金帳號,該基金帳號如為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投資,於該基金帳號終止前皆可適用申請時之優惠,但未成為貴賓前所申請之基金帳號,扣款仍依原契約約定費率,不適用貴賓優惠。
財富管理貴賓及網銀客戶生日優惠,係適用於生日當月新申請之基金帳號,該基金帳號如為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投資,於該基金帳號終止前皆可適用申請時之優惠,但非於生日當月申請之基金帳號,生日當月之扣款仍依原契約約定費率,不適用生日優惠折扣。
- 信託管理費:自購買滿一年時起,依每筆基金帳號每次贖回之原始信託本金乘以年率0.2%乘以持有期間按月計收,不足月者以月計,每次贖回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等值新臺幣二百元,於贖回時自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以定期(不)定額投資(含立即扣)者,部分贖回時,按原始信託本金先進先出原則,依上述計算方式計算。
- 短線費用:交易涉及短線規範時,基金公司亦可能自贖回款項中扣取短線費用,各基金短線交易規定,請參閱本行基金大觀園「短線交易規範」。
- 遞延申購手續費:投資後收型基金,如持有期間依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應收取遞延申購手續費者,將由基金公司自贖回款項中扣收。
收費標準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以本行上架之柏瑞投信N級別基金為例,其規定如下:
- 於贖回柏瑞投信N級別基金時,按該基金帳號信託本金與贖回淨資產價值孰低者,依持有期間對應之遞延手續費率,由柏瑞投信自贖回淨資產價值中扣收,遞延手續費率如下:
N級別類型持有期間遞延手續費率N9、N 、NS類型一年(含)以下3%一年以上 ~ 二年(含)2%二年以上 ~ 三年(含)1%三年以上0% - 持有期間:為每一基金帳號申購淨值適用日起至贖回淨值適用日止之期間;如辦理轉換,其持有期間累計計算,轉換時無遞延申購手續費。
- 於贖回柏瑞投信N級別基金時,按該基金帳號信託本金與贖回淨資產價值孰低者,依持有期間對應之遞延手續費率,由柏瑞投信自贖回淨資產價值中扣收,遞延手續費率如下:
本行國內基金不收,境外基金每一基金帳號項下每一基金每次轉換每筆收NT$500,基金管理公司另有規定加收者從其規定,詳見本行國內、外基金收費一覽表【請自基金大觀園(http://fund.bot.com.tw/w/index.htm)點選「收費總覽」】。
網路銀行交易完成後,本行系統約於十五分鐘內以電子郵件或簡訊回傳交易申請成功訊息,委託人亦可點選「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基金往來明細查詢」查詢交易狀態,定期(不)定額投資可點選「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定期(不)定額正常扣款契約查詢」查詢交易狀態。惟該交易申請成功訊息僅係回覆網銀交易成功,各項申請交易之生效日,仍依本行各項申請受理時間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可以申請本行的網路銀行查詢最近損益狀況或洽往來分行臨櫃查詢。
本行於收到基金公司交易確認單核配單位數後,將寄(發)交易報告書(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之申購交易除外)及每月寄(發)「金融商品綜合對帳單」給委託人。
- 「金融商品綜合對帳單」每月寄送一次,若當月份無任何交易但有基金庫存者,本行亦按月寄發供委託人參考。
- 委託人可臨櫃或上網路銀行申辦電子對帳單,以取代紙本對帳單。
委託人需已申辦本行電子銀行服務,並於網銀設有電子信箱,其申請方式如下:
- 臨櫃申請:本人攜帶身分證件與原留印鑑親洽基金往來分行辦理。
- 網路銀行申請:請進入本行網路銀行(https://ebank.bot.com.tw)>【線上申請服務】>【金融商品綜合對帳單】>【電子金融商品綜合對帳單申請】>圈選【電子郵件】,本行將於申請日之次月起改寄電子對帳單,委託人僅需於本行寄送之電子對帳單輸入身分證字號,即可開啟閱讀對帳單內容並儲存。
雖已設定為電子對帳單,但本行電腦資料無e-mail信箱資料者,本行仍將以紙本方式寄送對帳單,請於本行網路銀行「用戶資料設定」項下選擇「網銀用戶資料查詢/變更」,於「網銀專用電子郵件信箱」欄位,填入個人e-mail,並經驗證後,即可正常收取電子對帳單。
可以,請到本行網路銀行【線上申請服務】>【金融商品綜合對帳單】項下點選「金融商品綜合對帳單重送申請」,可申請重送最近六個月內之電子對帳單。
本行存款帳戶地址變更並未同時變更基金業務地址,故請另行申請基金業務地址變更。通訊地址之變更,可洽基金業務原開戶分行或透過網路銀行申請,戶籍地址之變更則只限於原開戶分行辦理:
- 於開戶分行臨櫃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辦理。
- 於網路銀行辦理:請進入本行網路銀行(https://ebank.bot.com.tw)>【基金/債券服務】>【基金業務通訊地址/電話異動】。
請洽營業單位先繳回信託憑證,可減少保管單證之困擾,嗣後本行網路銀行客戶,簽妥信託總契約者即可利用網銀進行基金贖回等交易。
92年10月31日(含)以前申請定期定額申購基金者,於到期時需攜帶原留印鑑(若持有本行掣發之信託憑證應一併提示)臨櫃辦理展期,其定期定額申購契約始繼續有效;未辦理展期者,本行依約定不再按期扣款申購基金;逾期辦理者,自完成展期手續後之約定扣款日,繼續按期扣款申購基金。
委託人擬將基金轉移至另一分行往來,可洽原基金開戶行或擬移入行辦理移籍手續,若定期(不)定額約定且扣款之存款帳號亦辦理移存者,於移籍後需逐筆變更扣款之存款帳號,俾利日後繼續扣款申購基金。
- 辦理繼承手續如下:
辦理基金繼承應由全體繼承人親自至原委託人開戶之營業單位辦理,但繼承人已分割遺產(遺囑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者,可依分割結果之繼承人辦理。如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應以正式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其方式如下:- (1) 國內授權委託:受任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身分證件、委託書及雙方印章辦理。
- (2) 國外授權委託:駐外領事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授權書」。
- (3) 授權委託書:以最近時間之委託書為宜。
- (4) 印鑑證明書:以三個月內為原則。
- 應備文件如下:
- (1) 委託人(即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除戶之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或記事欄登錄存戶死亡之戶口名簿或法院宣告死亡之確定判決等)。
- (2)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3)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及繼承人現在之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 (4) 已分割遺產者之分割相關證明文件及拋棄繼承權者之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5) 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 (6) 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繼承申請書(由本行提供)
- (7) 繳回「信託憑證」和「信託戶全行通用印鑑卡」,如無則免繳回。
- 繼承之方式可就下列擇一辦理:
- (1) 贖回繼承:就委託人所投資之基金辦理全部贖回,贖回款項返還繼承人。信託資金贖回款之領取,經全體繼承人約定,可簽發以全體繼承人為受款人之本行支票,並授權繼承人其中一人代為領取;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匯入繼承人其中一人於○○銀行○○分行開立之存款帳號。
- (2) 受益權繼承:將委託人所投資基金之受益權變更為其繼承人名義繼續持有,惟每一基金帳號限由一繼承人繼承。(委託人為OBU境外客戶者不適用本繼承方式)
- 辦理繼承手續如下:
網路銀行「我的基金」項下點選「基金名稱」所顯示淨值走勢圖之淨值係系統連結外部網站資訊後即時更新;而「參考現值」之價格需經本行定時接檔更新,故兩者資料有時間落差。另,本行之參考現值係以贖回價格計算,而部分基金之贖回價格非為基金淨值,故亦有落差。
本行基金大觀園網站(http://fund.bot.com.tw)查詢基金淨值時,畫面會同時顯示該基金曲線圖,如電腦無法顯示基金曲線圖時,請至http://www.java.com/zh_TW網站下載軟體安裝,或檢查電腦是否設定防火牆之類情事。
每一筆新申購契約(含單筆投資與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新委託),其契約編號(即本行之基金帳號)均不同,其相關資料(單位數、淨值及參考損益等)亦各自獨立列示,故即使投資同一檔基金,資料將不會合併,俾利委託人評估不同時點的投資績效,及做為個人理財規劃之參考。
因本行網路銀行之基金往來明細查詢功能為線上即時查詢,查詢系統有一次查詢最大資料量之限制,為維持查詢功能穩定,因此設定六個月為一查詢區間,以避免查詢資料過大,影響查詢速度及系統穩定。委託人可自行設定查詢起、迄日期,惟每次查詢範圍不得超過六個月,故查詢較長期間之資料,必須分段查詢。
本行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逢例假日不營業,各分行皆有配置金融諮詢專員或理財專員,提供委託人基金投資諮詢服務,另信託部服務電話為(02)2349-5206、2349-5208、2349-5211、2349-5213、2349-5214。非營業時間則有客服中心0800-025-168為您服務。
- 99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居住者之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委託人透過本行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之境外基金、境外ETF、國外債券及連動債券之資本利得(含贖回、轉出、合併、清算及基金移轉註冊地等交易)、配息、配權,以及國內基金配息中屬海外收益部分,皆應納入海外所得計算。
- 為協助委託人申報,本行將提供下列資料予委託人參考:
- (1) 海外所得資料之提供:
本行自民國100年起,於每年年初就前一年度委託人所有基金贖回、轉換交易及除權息資料,依最低稅負制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海外所得,並就合計所得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主動寄送通知予委託人。 - (2) 98年12月31日基金淨值資料之提供:
依相關法令規定,境外基金認列成本得以原始取得成本及98年12年31日之基金淨值比較取孰高計算海外所得(本行98年12月份之信託資金運用報告書均係以該日之淨值計算投資損益,委託人如有需要可參考信託資金運用報告書資料)。 - (3) 委託人合計所得金額未達新台幣50萬元者,如有需要,可親洽往來分行或登入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信託海外所得資料明細查詢」查詢相關資料。
- (1) 海外所得資料之提供:
風險屬性評估效期
依據法令規定:
1、風險屬性應至少每年重新辦理一次評估;
2、超過一年未重新辦理評估,僅受理投資人投資最低風險等級之金融商品。
3、重新辦理評估方式:
A、可洽基金往來分行,
B、 自行透過本行網路銀行「基金/債券服務」項下之「重測風險屬性評估作
業」重新辦理評估。
4、投資人因個人收入變化、投資經驗或風險承受度改變,可隨時重新辦理風險屬性評估。
5、網路銀行辦理重測風險評估,欲變更風險屬性評估需間隔於5日後才能再行辦理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