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幣簡介
民國81年之前發售之紀念幣
民國81年之後發售之紀念幣
民國81年之後發售之紀念幣「舊臺幣」與「舊版新臺幣」說明
「舊臺幣」:係指民國38年6月15日以前臺灣銀行發行之鈔券,此類鈔券已停止流通及停止兌換。民國38年6月1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新臺幣發行辦法」,實行幣制改革,發行新臺幣。
「舊版新臺幣」:係指政府於民國38年6月15日以後發行之新臺幣,經政府公布自特定日起停止流通之貨幣。此類貨幣雖自公布日起停止流通,惟仍可持向臺銀各營業單位兌換等值新臺幣。
有關各種停止流通舊版新臺幣券幣說明如下
上開停止流通舊版新臺幣仍可持向本行國內各營業單位等值兌換。
新臺幣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銀行發行
破損新臺幣鈔券兌換事宜
偽造及行使偽造新臺幣相關規定
偽造新臺幣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使偽造新臺幣
刑法第196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他規定
刑法第200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新臺幣: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