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算工具
董事會之結構、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董事會之結構
本⾏為臺灣⾦融控股(股)公司100%持股之⼦公司,所有董事均由其指派。
本⾏置董事⼗五⼈組織董事會,由臺灣⾦融控股(股)公司指派有⾏為能⼒,且合於主管機關所訂資格標準之⼈擔任之,其中五分之⼀席次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五條規定指派本⾏⼯會推舉之代表。董事任期為三年,必要時得隨時改派之,改派董事之任期以補⾜原任期為⽌。任期屆滿不及改派者,得延⻑其執⾏職務⾄改派董事就任時為⽌。
董事中獨立董事⼈數不得少於三⼈,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本⾏股份全部為政府或法⼈股東⼀⼈,獨立董事由政府或法⼈股東指派之。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式及其他應遵⾏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置常務董事五⼈,由董事會三分之⼆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由常務董事三分之⼆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數不得少於⼀⼈,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本⾏董事⻑對外代表本⾏,對內為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之主席。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使職權時,由董事⻑指定常務董事⼀⼈代理之;董事⻑未指定代理⼈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代理之。
董事會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情形
董事會之職權
本行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