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算工具
審計委員會之組成及職權
本⾏於98年7⽉31⽇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並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數不得少於三⼈,其中⼀⼈為召集⼈,且⾄少⼀⼈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獨立董事之任期;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或缺額時,由政府或法⼈股東指派之。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的:
(⼀)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 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職權
本行於113年11月8日將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提升為功能性委員會,本委員會由董事長、三位獨立董事及總經理組成。董事長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倘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本委員會其他成員代理之。本委員會成員經提報董事會同意後擔任之,成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如任期屆至、退休、辭任或解除委任等情事),應更換之。本委員會忠實履行下列職掌,並提報董事會:
(⼀) 企業永續發展目標、執行方案之審議。
(⼆) 企業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追蹤與成效檢討。
(三) 永續報告書之審議。
(四) 其他有關企業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五) 誠信經營執行成效檢討。
問責委員會之組成及職權
本行於114年1月1日起設置問責委員會,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長、全體獨立董事、總經理及督導人力資源處之副總經理組成,並由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可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視個案邀請其他董事列席參與討論,惟不參與表決。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為推動公司治理及誠信經營文化,並督導責任地圖制度之運行及問責案件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