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及資格條件
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視同中小企業及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並依資格條件區分如下:
- (一)屬微型及新創事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企業設立未滿 5 年。
- 2. 僱用員工人數 20 人以下。
- 3. 資本額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
- 4. 年營收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
- (二)屬中小企業創新及轉型升級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如專利權權利書影本或研發費用占最近年度營業淨額比例至少百分之二。
- 2. 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研發補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三)其他非屬前二款之中小企業。
貸款用途
- 營運週轉金
- 資本性支出
- 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
- 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計畫
- 用於「綠色支出」相關資金需求
貸款利率
外幣利率依本行規定辦理;新臺幣利率最高不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
擔保條件
依本行之授信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申請期間
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