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算工具
公教人員保險
民國47年9月。
強制性保險。
失能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公教人員保險給付項目
失能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規定。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保且未於30日內再參加公保者,給與養老給付。
退休人員保險
民國54年8月。
自願性保險。
民國74年6月30日以前已參加本保險,目前仍在保者。
固定以被保險人退休時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為準。
8%。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100%
退休人員保險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自得請領之日起10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
失能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規定。
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給與一次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