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保障公務人員生活,增進其福利,進而提高工作效率,於47年1月公布「公務人員保險法」,同年9月開辦公務人員保險。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96年6月30日以前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奉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指定臺灣銀行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相關業務。。
原公保業務範圍包括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74年6月30日以前依法退休或資遣未領養老給付者)、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暨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等六種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及前三項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各類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身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公保僅賡續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之現金給付相關業務。
嗣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主管機關、承保機關暨保險權利義務均相同,基於精簡保險法規與整合保險制度暨契合保險原理與追求經濟效益之考量,將公務人員保險法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完成立法程序後,並自88年5月31日起施行。
公保之現金給付項目原包括殘廢(104年12月2日公保法公布修正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養老、死亡與眷屬喪葬津貼等四項,自98年8月1日起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繼於103年6月1日再增列生育給付。
復配合政府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之政策,公保於103年6月1日建立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養老及遺屬年金給付制度,嗣於104年6月19日擴大適用年金規定對象及於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之非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