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業務
對象:
種類:
期限:
訂約一年,每筆保證之有效期限,自簽發日起,最長三年。
保證費率:
按基準費率(年率1%)+基本點(依授信戶信用評分高低計算)後,並依實際保證金額及保證日數計收,最低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擔保品:
應提供十足擔保或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但有交易行為之保證,其擔保成數至少為保證金額之三成。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解除保證:
保證書(函)之有效期限(即保證期限)到期,自動解除保證責任。
進口融資
對象:
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機關團體或個人。
期限:
訂約一年,每筆最長180天,得循環動用。
利率及手續費:
依本行規定利(費)率計收。
擔保品:
由承辦單位視個案情形酌情核定。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用途:
向國外採購物資、設備、支付無形貿易款項等(含三角貿易),或為辦理依主管機關規定得申請外幣貸款需要者。
還款方式:
本金到期償清,利息按月繳付;或本息到期一次償清。
外銷貸款
對象:
依法登記之外銷廠商。
期限:
訂約一年,每筆最長 180 天,得循環動用。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視個案情形提供擔保品。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用途:
因出口產品在採購原料、生產、加工及運銷過程中,所需資金。
還款方式:
以外銷出口結匯所得款項償還,利息按月繳付或到期一次償清本息。
國內信用狀融資
對象:
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
期限:
利率及手續費:
依本行規定利(費)率計收。
擔保品:
視個案情形提供擔保品,但營業未達一年者,應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用途:
在國內採購與其本身經營業務有關之原物料、商品、設備等所需資金。
還款方式:
墊款本金於墊款期限屆滿時清償,墊款利息按月計收,亦得於償還墊款本金時一併收取。
內銷貸款
對象:
凡工商企業持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期限:
訂約一年,每筆貸款期限不超過信用狀或訂貨文件所訂承兌或付款期限,最長180天。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視個案情形提供擔保品。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用途:
內銷產品,為應生產、交貨所需週轉金。
還款方式:
憑本行開發國內信用狀融資者,以本行承兌匯票貼現或付款償還;憑訂貨文件融資者,以內銷貨款償還。
貼現
對象:
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或其他經濟事業者。
期限:
訂約一年,每筆最長180天,得循環貼借。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並符合票據法規定之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及本票,必要時徵提本行認可之擔保品。
保證人:
視個案情形徵提保證人。
用途:
短期週轉金。
還款方式:
憑到期之承兌匯票或本票提示付款償還。
應收客票貸款
對象:
財業務正常,並提供其實際交易行為之遠期票據為還款財源之企業。
期限:
訂約一年,每筆最長 180 天,得循環敘做。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視個案情形提供擔保品。
保證人:
視個案情形徵提保證人。
用途:
短期週轉金。
還款方式:
以融資之應收客票到期提示付款償還。
公有房地標售貸款
對象:
公有房地或本行行有房地標售得標之法人及自然人。
期限:
最長五年,但承購土地及其上經保存登記之建物者,最長三十年。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承購之土地,或土地及其上建物。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用途:
配合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標售房地作業,協助得標人繳納標價。
還款方式:
寬限期間按月付息,寬限期滿,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並付息;或按月攤還本息。
建築貸款
對象:
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或個人。
期限:
最長五年。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應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用途:
以興建並銷售、出租建物為目的所需之資金。
還款方式:
農業貸款
對象:
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養殖業之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業及農業發展事業等之法人或個人。
貸款用途及期限: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提供建地、建物或田、旱、林、牧、養等經本行認可之農業用地或其他本行認可之擔保品,十足擔保;或移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保證人:
按本行規定徵提。
還款方式:
天然災害受災戶復建貸款
對象:
為遭受颱風、水災、地震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之企業及個人受災戶。
期限:
額度: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應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或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保證人:
依本行規定徵提。
用途:
還款方式:
寬限期間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並付息,或採年金法依賦金率按月攤還本息。
其他條件:
受災戶應持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本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遭受天然災害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貸款之申請。
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貸款
對象:
未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含華僑)及未在我國設立登記取得證照之外國法人。
期限:
最長七年。但證券投資放款最長六個月,期限屆滿前,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利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保品:
應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
保證人:
得免徵提。
用途:
限於證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