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申請開戶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含負責人)
辦理,並經本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開戶動機與目的等事項,評估開戶合理性, 並經
本行檢核確認,且於完成開戶審核作業【例如:KYC(認識客戶)等】後,始可受理開戶。
第一證明文件:
本國人:身分證。
外國人:居留證或護照及統一證號基本資料表;大陸人士: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及統一證號基本資料表。
機關:公函暨負責人身分證。
團體: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暨負責人身分證。
行號:應持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等)
暨負責人身分證。
公司:應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暨負責人身分證。
※非自然人需填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法人、團體適用」。
股東/出資人名冊、持有25%以上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及高階管理人等身分證明文件。
二、第二證明文件(擇一徵提):
自然人: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等可資證明文件。
非自然人:如董事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繳稅證明…等可
資證明文件。
三、自然人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留存影像檔案。
四、自然人開戶,應以本名辦理。
(一)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
1、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或已婚之未成年人均可開戶。
2、未成年人開戶,應得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同意,除出具「未成年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須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外,並應提供以下文件:
(1)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自行來行開戶:本人持身分證、第二證件及父、母身分證。
(2)由父母共同或由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代為辦理開戶:持未成年人雙證件、父、母或監護人身分證、印章,未滿14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代替身分證。
3、
受輔助宣告人開戶:由輔助人陪同,持「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受輔助人雙證件、輔助人身分證、受輔助宣告證明文件。
4、受監護人開戶,請由監護人代為辦理。持受監護人雙證件、監護人身分證、受監護證明文件。
(網頁連結:>
存款業務各式申請書表)
(二)支票存款:
1、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或已婚之未成年人。
2、外國人開戶應在台設有住所,並須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3、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受理申請開戶。
4、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者,不受理申請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