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辦理退休(職)之公(政)務人員。
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之軍官士官。
優惠存款辦法
開戶文件:退伍(休、職)前開立「優惠儲蓄綜合存款」
- 印章。
- 第一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
- 第二身分證件:健保卡、護照、駕照等可資證明文件,有貼相片文件者優先。
- 採直撥入帳方式:機關開立之開戶聲明書暨服務機關證明書。
- 採非直撥入帳方式:機關核發之退伍(休、職)審定函、公保養老給付支票(或)國(公)庫支票。
開戶文件:退伍(休、職)生效日起2年內開立「優惠存款」
- 親持國民身分證。
- 機關核發之退伍(休、職)審定函。
-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
-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之原留印鑑。
優惠額度及利率
按機關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但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較審定金額低者,按實際儲存之金額計息;超出優存金額部分改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計息方式
- 採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者,以零元開戶。
- 採非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者,初次存入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仟元。
- 優惠存款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 優惠存款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存。
- 優惠存款之計息,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惠存款帳戶之期間為限,按月結付利息。
注意事項
- 優存金額於退伍(休、職)生效日以前存入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
- (1) 自退伍(休、職)生效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退伍(休、職)生效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 (2) 逾退伍(休、職)生效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 優存金額逾退伍(休、職)生效日始存入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
- (1) 自款項入帳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款項入帳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 (2) 逾款項入帳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 未登摺資料達一定筆數時(目前為104筆),系統將前揭資料自動整併為一筆,如欲查詢該筆之交易明細,需洽原存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