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外,投資所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等風險,均由投資人承擔。
投資人資格
- 本國專業及非專業投資人皆可投資。
- 不受理外國人(含OBU)投資ETF。
服務時間及項目
下單方式 | 單筆購買(境外ETF不受理定期(不)定額交易) |
分行臨櫃 |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下午15:00前完成交易 |
網路銀行 | 週一至週五上午10:00至下午15:00前完成交易 |
每次購買最低投資股數及超過時之單位增加股數 【單位:股】
| 最低投資股數 | 單位增加股數 |
美股 | 最低投資金額美金5,000元 最低投資股數以美金5,000除以購買限價計算,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 1 |
港股 | 最低投資金額人民幣20,000元 最低投資股數以人民幣20,000除以購買限價計算,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且需符合最低200股(1手)之條件 | 200 |
委託人購買時,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指定之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無法順利成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交付之信託本金及手續費。
贖回
- 境外ETF得辦理每筆信託帳號項下全部股數一次贖回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股數及贖回後剩餘股數限制如下:
- 美股:最低贖回股數1股,並以1股為累增單位;部分贖回後最低剩餘股數1股
- 港股:最低贖回股數200股,並以200股為累增單位;部分贖回後最低剩餘股數200股
- 委託人贖回時,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指定贖回之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無法順利成交時,即視為委託人撤銷該筆贖回之申請。
- 贖回入帳作業期間:約T+7日內
※原於107年12月31日前以金額下單之庫存僅可受理全部贖回,且不得指定贖回限價,仍依原成交方式,交易價格為贖回標的交易市場最近一個營業日開盤後一個小時內本行委託之交易券商成交之平均價格
境外ETF指示生效日
委託人對受託人之交易指示(申請日)如遇非受託人營業日或非受託人委託交易券商之公告營業日,則委託人之交易指示生效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如遇農曆年封關日之後,則交易指示生效日將順延至受託人與受託人委託交易券商恢復營業後。
境外ETF交易執行日
- 美國市場:交易執行日為委託人對受託人交易指示生效日當日(T日)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如遇美國證券交易所之非營業日,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 香港市場:交易執行日為委託人對受託人交易指示生效日次一營業日(T+1日)香港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如遇香港證券交易所之非營業日,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交易限價及成交價格
以各投資標的最近一日收盤價為基準,+/-1%及2%,共5個價格為委託購買及贖回之交易限價,由委託人擇一辦理委託交易
- 委託購買:受託人依委託人指定申購限價對委託交易券商下單,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低於申購限價,惟受託人不保證實際成交價格為當日最低價格。
- 委託贖回:受託人依委託人指定贖回限價對委託交易券商下單,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贖回限價,惟受託人不保證實際成交價格為當日最高價格。
其他
- 本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於本行網站予以說明及揭露總契約書之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
- 委託人指定投資之境外ETF,係本行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由本行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透過交易券商至交易市場進行投資交易。
- 投資境外ETF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亦應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 本項信託投資之稅務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依照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根據美國稅法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於美國境內所得來源,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利等,於所得發生時,皆需扣除30%之稅額,惟實際稅額仍需視美國稅法之規定。
- 委託人實際辦理投資,其相關事宜,悉依委託人簽訂之本行「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約定書」、「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申請暨約定書」、委託人指定投資之境外ETF之「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本行網路銀行基金交易之約定事項及注意事項等之約定辦理。
- 配息入帳日:本行收到上手證券公司配息之次一營業日(實際作業依本行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