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單號碼:1400-133100002
- 保險期間:自民國 113年 07 月 01 日 00 時起至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24 時止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本保險權益說明。本行之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當有事故發生時,將依照保險公司之承保範圍及理賠規定,由保險公司依其所承保之保險金額理賠。本次保險契約之有效日期至民國114 年 06 月 30 日 24 時止,於屆滿時保險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
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要保單位」係指發行信用卡並代理被保險人要保之機構。
- 「承保信用卡」係指由要保單位所核發,並交由被保險人所持有且記載於本保險契約之信用卡,包括公司卡及認同卡。
- 「被保險人」係指持有要保單位所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含正卡及附卡)之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 「保險期間」係指本保險契約上所載之時日,其起迄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 「保障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得享有各項權利之有效期間,但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 須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或所購買物品之全部價款。
-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發生時,本保險契約須尚未屆期或已完成續保事宜。但保險公司仍以被保險人用以支付本款第一目各項金額之承信用卡及該年度保險契約所提供之保障內容為據。
- 要保單位已屆期之保單若非由原保險公司簽單者,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該已屆期保單保險期間內刷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而於本保單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者,保險公司亦依本保險契約負理賠之責。
-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下列類型之運輸工具,非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公共運輸工具:
-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
- 「商用客機」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之航空公司,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載運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航空公共運輸工具,亦包含加班機,或班機座位之一部或全部係由旅行社承包,但開放予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班機。
- 「固定航、路線」係指於定點(港口、機場、車站)間經營經常性旅客運送的路線。
-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 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保險金額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
- 鈦金商旅卡:身故保險金最高新臺幣参仟萬元整,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 白金商旅卡:身故保險金最高新臺幣参仟萬元整,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 白金卡:身故保險金最高新臺幣貳仟萬元整,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 達人金融卡:身故保險金最高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整,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最高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移靈費用保險
最高新臺幣參萬元整
名詞定義
本章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增列如下:
-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 「車輛」係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前項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保險公司依契約之約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移靈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保險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者不在此限。
-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及107-1條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受益人之指定
本保險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前述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保險事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傷害程度,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理賠須知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 出入境證明影本。
-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失能診斷書正本。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影本。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失能、喪葬費用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正本;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影本。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保險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
前項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之承保範圍,得由保險公司與要保單位選擇一項或多項投保之。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承保項目
- 班機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 必要且合理之膳食、住宿費用。
-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 國際電話費。
前項費用若係發生於其居、住所在地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前項第四款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保險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 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九十六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保險公司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保險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 行李遺失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遺失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保險公司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保險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保險金額
- 班機延誤費用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其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 行李延誤費用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其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 行李遺失費用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其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陸萬元整為限)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理賠申請文件
-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 被保險人支出班機延誤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 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失接/登機被拒之班機延誤證明正本。
- 倘係申請失接之「班機延誤費用」,請說明本欲轉接之班機時間、及轉機前往地點及延誤時數。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班機延誤費用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行李延誤費用或遺失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 付收據影本。
- 登機證、機票及行李牌正本。
- 被保險人支出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開具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正本及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所購買物品之全部價款,若該物品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毀損、強盜、搶奪、竊盜及火災致受有損失,保險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得在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選擇以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前開意外毀損、 強盜、搶奪、竊盜及火災係發生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後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賠償金額
- 每件物品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參萬元整
- 每一事件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
- 每年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每一物件之賠償金額以修復或重新購置之費用孰低為限,且不得超過最高賠償金額。
- 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任何成套或成組之物品遇有部份損失時,僅就其損失之部份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失之部份無法單獨重置,且該物品缺少該損失部份即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 每次理賠,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50%之自負額,且自負額不得低於500 元。
除外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 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 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 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 享有保固契約或擔保責任並受有賠償之物品。
- 損失額之計算:對於被保險人所購買物品之損失額,保險公司按下列標準計算之,但最高仍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 以重置方式理賠時:依該物品之實際購買價值計算。
- 以修復方式理賠時:依該物品實際所需支出之修復費用計算,但仍以該物品之實際購買價值為限。
任何成套或成組之物品遇有部份損失時,保險公司僅就其損失之部份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失之部份無法單獨重置,且該物品缺少該損失部份即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 申請理賠費用之條件:被保險人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時,應盡其注意義務以保全、取回該物品,並應於該物品 遭受強盜、搶奪、竊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除外不保物品
前項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
-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 骨董、藝術品。
- 植物或動物。
全球購物保障理賠程序及注意事項
-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得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領「全球購物保障保險金」: - 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物品之月結單影本或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
- 所購買物品之費用單據正本。
- 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
- 殘存物之代位
對於被保險人所購買物品之損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就理賠金額之部分取得該物品之權利。
臺灣銀行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方式
理賠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 承保保險公司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理賠服務中心 :華南產險-信用卡理賠服務中心
- 理賠服務時間 :請於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 ● 旅行不便險 ( 班機延誤/取消、行李延誤/遺失 )
- 地 址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86號13樓
- 連絡電話 : (02)2577-6865
- 傳真電話 : (02)2577-4243
● 旅行平安險 ( 傷害醫療、身故、失能 )
地 址 :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號14樓
連絡電話 : (02)2756-2200 #3818
傳真電話 : (02)2748-6476
臺灣銀行信用卡綜合保險卡友權益說明.pdf
理賠申請書: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信用卡循環信用年利率: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客戶信用等級加碼利率(4.25%~10.25%),依電腦評等而定,年息以銀行法所定之最高利率為上限,基準日為104年12月1日。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金額×3%+NT$150。其他相關費用依本行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