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戶資格:
(一)本國自然人。
(二)外國自然人。
(三)本國法人、行號、機關團體及外國法人。
二、外匯存款種類及特性:
(一)外匯活期存款:憑存摺存款或取款;存款時,填具存款申請書,取款時,填具取款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外匯定期存款:由銀行掣給存單,到期時領取本息,存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得約定按月領息。
(三)外匯綜合存款:本存款係將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與外匯短期擔保放款綜合於同一帳戶內,具有隨時存取與質押借款之便利,尙可經由網路銀行辦理存提款作業。
三、存款幣別及最低開戶(起息)金額:
存款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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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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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定期存款(開戶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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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最低金額及起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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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期以上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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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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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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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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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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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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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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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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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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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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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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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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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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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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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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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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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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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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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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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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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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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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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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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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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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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非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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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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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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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典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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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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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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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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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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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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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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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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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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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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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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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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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匯存款提領或存入外幣現鈔須依本行外匯業務收費標準計收手續費。
四、
開戶手續:請本人(含負責人)攜帶印鑑,除提示下列證明文件正本外,另請提供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本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開戶動機與目的等事項,評估開戶合理性,並經本行檢核確認,且於完成開戶審核作業【例如:KYC(認識客戶)等】後,始可受理開戶。
(一)本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
(二)外國自然人:居留證或護照及統一證號基本資料表;大陸人士: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及統一證號基本資料表。
(三)本國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表、最近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身分證。
(四)本國公司以外之法人: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或設立許可證及負責人身分證。
(五)本國行號: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
(六)本國機關團體:憑正式公函及負責人身分證。
(七)外國法人: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出具在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及各地區稅捐稽征機關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
☆非自然人需填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法人、團體適用」。提供股東/出資人名冊、持有25%以上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及高階管理人等身分證明文件。本行並得視需要另請客戶提供額外之資料及文件。
存戶辦理開戶,應以登記名稱或本名為戶名。
自然人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依主管機關規定應留存影像檔案。
自然人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申請開戶:
(一)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同意,或由父母任一方單獨持他方同意書代理開戶。
(二)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開戶,請由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共同代為辦理。
五、存款方式:
申請人得憑其本人為受款人之匯入匯款、出口押匯款、本行認可之外國票據、已進帳之出口託收或光票託收款、外幣現鈔、以新台幣結購之外匯或其他經本行承作業務所衍生之外匯款項儲存。
六、自動轉存:
(一)外匯定期存款可事先約定於存款到期時,依原存款金額或本利和金額,按原存款期間,以轉期日之本行牌告利率自動轉期續存。
(二)外匯綜合存款存戶得申請在活期存款餘額達各幣別定期存款最低開戶金額時,轉存為定期存款;或申請將定期性存款於到期時依原存款金額或本利和金額,按原存款期間,以轉期日之本行牌告利率自動轉期續存。
(三)指定到期日之外匯定期存款不適用之。
七、質借辦法:
(一)外匯定期存款在存款未到期前,如存戶急需用款,可憑存單向本行辦理質借,其金額不得超過存單面額之九成。
(二)外匯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存戶得在原定期存款相同幣別之九成範圍或不同幣別之八成範圍內辦理質借。
(三)自然人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申請質借:其申請人與四、開戶手續所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