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象:
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養殖業之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業及農業發展事業等之法人或個人。
貸款用途及期限:
一、週轉金
(一)短期:最長一年。
(二)中期:最長五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中、長期:最長十五年,寬限期最長三年。
利 率:
依本行規定計收。
擔 保 品:
提供建地、建物或田、旱、林、牧、養等經本行認可之農業用地 或其他本行認可之擔保品,十足擔保;或移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保 證 人:
按本行規定徵提。
還 款 辦 法:
一、短期貸款:
(一)活期:於貸款期限內分次撥貸,得循環動用。每筆動用期限最長一八○天;利息按月計 收,本金到期償清。
(二)定期:一次撥貸,利息按月計收,本金到期償清。
二、中長期貸款:
(一)一次或分次撥貸,不得循環動用。寬限期間,利息按月計收,寬限期滿,本金分期攤還, ,利息按月計收;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二)本金分期攤還期限得配合收穫週期每年分一次或二次按期攤還本金。
承 貸 單 位:
本行各營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