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定義:
係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但信託目的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時,其剩餘信託財產將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二、信託目的
(一)透過公益信託之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與民眾利益。
(二)透過本行專業之信託,讓公益信託財產獲得妥善運用及管理。
三、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金錢、股票等上市(櫃)有價證券。
四、運用方式
(一)本行存款,包括新台幣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外匯活期及定期存款。
(二)國內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行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受益憑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標的。
五、商品特色:
(一)捐贈成立金額無限制,設立簡便具節稅效益。
(二)交由依法成立之信託業管理資產,並受到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信託法令多重監督,公益資產有保障。
(三)捐贈財產享有多重稅賦優惠。
六、作業流程

流程說明:
1.信託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公益信託契約
2.信託業者對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3.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督
4.諮詢委員會提供建言並推薦受捐助者
5.信託業者給付補助金於受益人並用於A.公益目的的執行B.日常的營運C.財產管理
6.信託業者對信託監察人定期報告
7.信託監察人將重要事項之同意行使信託法權限交付於信託業者
※本業務聯絡人及諮詢電話:
(02)2349-3456 轉 信託部信託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