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4年8月。
二、保險性質
自願性保險。
三、保險對象
民國74年6月30日以前已參加本保險,目前仍在保者。
四、保險項目
失能給付 、 養老給付 、 死亡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五、保險俸(薪)給
固定以被保險人退休時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為準。
六、保險費率
8%。
七、保險費
1. 以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按8%之費率核計。
保險俸(薪)給 × 8% = 全月保險費總額
2. 領有殘障手冊被保險人依殘障等級減免自付部分保險費。其標準如下:
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2。
輕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4。
八、保險費分擔比率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100%
保險項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自得請領之日起10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
一、失能給付
殘障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規定。
1.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6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8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8個月。
2.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0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5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6個月。
二、養老給付
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
三、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 依下列標準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1.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
2. 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四、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 給與喪葬津貼:
1. 父母及配偶 ,給與3個月。
2. 子女之喪葬津貼:
(1) 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 給與2個月。
(2)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給與1個月。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