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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簡介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電話:(02)27013411 傳真:(02)27015622 Email:bot235@mail.bo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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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制度創始於民國(以下同)47年9月,其目的在於保障公務人員生活,增進其福利,以提高工作效率,並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其於96年6月以前係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奉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指定臺灣銀行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相關業務。
政府為保障公務人員生活,並增進其福利,進而提高工作效率,於47年1月公布「公務人員保險法」,同年9月開辦公務人員保險,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前,原公保業務範圍包括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74年6月30日以前依法退休或資遣未領養老給付者)、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暨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等六種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及前三項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惟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僅賡續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各類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身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嗣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主管機關、承保機關暨保險權利義務、給付項目、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均相同,基於精簡保險法規與整合保險制度暨契合保險原理與追求經濟效益之考量,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報請立法院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和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經立法院於88年5月11日完成三讀之立法程序,同年月29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本保險項目原包括殘廢、養老、死亡與眷屬喪葬津貼等四項現金給付,自98年8月1日起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繼於103年6月1日增列生育給付,至此現金給付項目增為六項。考量時空環境之變遷、社會觀感及認定標準之改變,公保法經104年12月2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
政府為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路之政策,於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開辦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且回溯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之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嗣於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擴大適用年金規定對象及於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之非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至於其他被保險人則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公保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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