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
96年3月30日第2屆第34次常務董事會決議通過
109年4月24日第6屆第86次常務董事會決議通過
111年5月27日第7屆第32次常務董事會決議通過
(111年6月7日銀採購乙字第11100034711號函)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業務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代辦採購收取服務費,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行代辦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其服務費由洽辦機關負擔,亦得應洽辦機關要求向得標廠商計收;共同供應契約購案,其服務費由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或立約商負擔。
第 四 條 本行代辦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自招標、開標、決標、簽約以至履約管理全程辦理者,其服務費於決標後按契約金額採分級遞減法計收如下:
契約金額 |
服務費費率 |
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者 |
按契約金額1.5%計算。 |
超過新臺幣2,500萬元至1億元者 |
除2,500萬元按前項費率計算外,就其超過額收取1.25%。 |
超過新臺幣1億元至5億元者 |
除1億元按前項費率計算外,就其超過額收取1%。 |
超過新臺幣5億元至10億元者 |
除5億元按前項費率計算外,就其超過額收取0.5%。 |
超過新臺幣10億元以上者 |
除10億元按前項費率計算外,就其超過額收取0.1%。 |
註:1.採單價決標購案,以契約單價與預估採購數量之乘積為契約金額。
2.採購標的如為大宗物資(包括農產品),其服務費一律按契約金額0.5%計收。
3.若購案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契約金額為支出與收入金額相抵後之淨額者,其服務費按機關支出金額計收。
4.每一契約最低服務費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 |
若洽辦機關僅委託代辦至簽約(含押標金管理)為止,則服務費按契約金額依前項費率計算後,以6折計收。
第 五 條 本行代辦共同供應契約購案,其服務費依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之必要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1%為原則,另加計本行相關稅費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網系統使用費等後,按訂購金額1.2%計收為原則,並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之。
第 六 條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之契約金額包括外幣者,按決標紀錄記載之折算匯率為換算基準,折算外幣金額為新臺幣後計算服務費。
第 七 條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之選購或增購項目應併入契約金額計收服務費;共同供應契約購案之選購或增購項目則併入訂購金額計收服務費。
第 八 條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決標後,除另有約定外,應即通知洽辦機關依下列方式撥付價款及各項費用:
一、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外幣付款之購案,洽辦機關應於收到本行通知後儘速將新臺幣或外幣價款、結匯費用及服務費等,一併撥付本行。
二、以新臺幣簽約之購案,洽辦機關應於收到本行通知後儘速將服務費撥付本行;若委由本行代付貨款者,應將新臺幣價款一併撥付。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如係分年編列預算,服務費得分年收取之。
第 九 條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招標文件內規定本行代辦採購服務費由得標廠商負擔者,購案決標後,應即通知得標廠商於本行繳款通知所定期限內將服務費繳付本行。
第 十 條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有變更契約金額者,如契約金額增加達新臺幣50萬元(或等值金額)以上者,其服務費按比例增加計收;契約金額增加未達新臺幣50萬元(或等值金額)或契約金額減少者,其服務費不予調整。
第十一條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經委託後因故取消採購者,本行得向洽辦機關按預算金額1%計收服務費,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
第十二條 財物及勞務個案採購決標簽約後發生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其服務費由洽辦機關負擔;如係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所致且洽辦機關尚未支付服務費者,其服務費得以廠商所繳之押標金或保證金抵充,抵充後如有不足,由洽辦機關補足之。
前項購案重行採購且洽辦機關已支付服務費者,其服務費減半計收之,但服務費由廠商負擔者,全額計收之。
第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之購案,其服務費之計收期間,得按契約特性、契約期間長短、訂購金額之多寡、計收成本及人力負荷等情形,採用適當之期間計收。適用機關或立約商應於本行繳款通知所定期限內將服務費繳付本行。
第十四條 特殊情形購案之服務費,得專案簽請總經理核定優惠計收之。
第十五條 本標準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標準經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