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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會字第096001284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檔名為09600128470.pdf
主旨:檢送「機關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所屬中央信託局及臺灣銀行將於96年6月底完成合併,存續銀行為臺灣銀行,茲為利 貴機關於該二機關合併後仍得以持續委託代辦採購業務,爰修正現行「機關洽中央信託局代辦採購要點」之名稱及相關內容,並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年3月19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94540號函復無意見在案。
二、旨揭代辦採購要點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
正本:總統府及五院、行政院暨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財政部所屬機關 (構)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各單位、本部會計處第一、二、三、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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