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或立案之事業,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個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一)個人條件
1.負責人須年滿20歲至45歲。
2.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負責人非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並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3.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
(二)事業體條件
1.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或立案之事業。
2.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5年。
3.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仍須符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四條前二款之規定。
額 度: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最高為新臺幣400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最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
利息補貼:
自111年1月1日起申請之「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案件,得享有貸款全額、最長5年之利息補貼。
利 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借款期限: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6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二)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2.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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